很多人經(jīng)常將究竟婚姻和非法同居混為一談,實在兩者不是一個觀點,如許的事實婚姻,與掛號婚姻有一樣的法令效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下面由寶山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事實婚姻”?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
究竟婚姻的觀點是基于我國的理想國情,曩昔因為婚姻法未遍及,婚姻掛號軌制不完善,在不少地域,特別是泛博屯子地區(qū),有很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為便于管理和維持穩(wěn)定,國家為這種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稱為事實婚姻。
二、組成事實婚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男女兩邊的同居(即男女兩邊在一起繼續(xù)、穩(wěn)固地配合居?。┬袨槭加?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因此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兩邊1994年曩昔同居時曾經(jīng)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4、然則依據(jù)婚姻法說明一, 1994年2月1往后,吻合成親本質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領證的,在法律上屬于同居關系。也就是說,94年以后不再有新產(chǎn)生的事實婚姻!
5、當然,雖然我國《婚姻法》再也不抵賴究竟婚姻的婚姻效能,但在一些非凡情況下依舊認可究竟婚姻,比方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頭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二、那么事實婚姻在同居期間發(fā)生暴力后算家暴嗎?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結宣布的《對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法案件的看法》中,將擁有監(jiān)護、撫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瓜葛的職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法的主體局限,明確把監(jiān)護、扶養(yǎng)、寄養(yǎng)、同居等關系中發(fā)生的暴力犯罪,納入家暴犯罪的適用范圍。
一、事實婚姻法律內(nèi)容
1、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xiàn)實的、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則產(chǎn)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并做調(diào)解和好工作,經(jīng)調(diào)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diào)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chǎn)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2、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系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3、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發(fā)生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fā),依照《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4、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jù)該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以外,對于其他單純的同居關系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會產(chǎn)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實婚姻關系和同居關系,而兩者的處理結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確地對事實婚姻關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關鍵問題。

5、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guī)定;若男女雙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時雖然結婚的某些實質要件不具備,但只要起訴到人民法院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則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如果雙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則要求雙方必須在同居時均具備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能被承認具有事實婚姻關系。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以外,其余的男女雙方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為同居關系。
6、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事實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變動。該解釋參考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堅持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原則的情況下,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界線劃分了一個時間分界點。該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7、根據(jù)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去進行界定:一是結婚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欠缺的僅是未按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二是時間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就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對于《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系處理。由于《婚姻法》解釋(一)中明確規(guī)定:“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應嚴格的將以上兩個條件來作為判定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的標準。

最初說一句,一男一女兩個人之間無論是什么瓜葛,無論有多親熱,產(chǎn)生暴力事情都是違法的,這類事不該由于任何原因被偏護!以上就是寶山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事實婚姻定義的整體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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