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那么首選需要做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那么關于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以下就是上海離婚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關于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緣故緣由,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商量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請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予優先思量: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緣故緣由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候較長,轉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生長無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嚴重疾病,或許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前提基礎溝通,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產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維護子女好處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踐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流動支出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擔負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一般不得跨越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流動支出的,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昔時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活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支出或許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能夠商量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扶養方擔負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時間,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支出為首要生活起源,并能維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還沒有自力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損失勞動才能或雖未完整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自力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扶養教導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連續扶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國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暗示阻擋,并與該子女構成究竟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擔負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一直阻擋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扶養責任或有荼毒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扶養才能的;
(4)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請求增添撫育費有以下情況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本地實踐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抱病、上學,實踐需求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余合法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換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私自將子女姓氏改成繼母或繼父姓氏而惹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時期,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執行或妨礙別人執行見效訊斷、裁定、調處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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