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計劃,法院的司法解釋應在2010年年底前公布,在咨詢專家、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后,經過廣泛咨詢,也向社會各界開放,然后提交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和通過。上海婚姻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楊小林律師和羅敏律師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關系到整個家庭,關系到人民的基本權利,關系到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像《婚姻法》那樣有修正案,所以全社會每個人都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每個人從自己的角度持有自己的意見是很正常的。衷心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盡快明確對婚前一方貸款所購房屋性質的認定和離婚的處理意見,以解決糾紛,促進和諧家庭和社會的建立。
丈夫婚前抵押買房,結婚也是丈夫每月支付。他妻子和這房子有什么關系嗎?近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離婚案件就涉及這個問題。法院的最終裁決: 妻子參與其中,即在婚后每月繳納一半的保險費,也相應比例增加房屋的價值。
阿香和肖敏(均為化名)于1999年結婚,結婚8年后離婚。鼓樓區法院查明,1998年8月,阿香在福州晉安區買了一套房子,總價27、2萬元,首付8、2萬元,其余19萬元由他抵押給銀行。借款期限為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每月歸還借款本息2271元。離婚時,房貸已支付至2008年1月,2008年2月至10月共計2萬余元未還。2003年3月,阿香拿到了房產證。
在審理過程中,阿祥提出這套房子屬于他的個人財產,小敏沒有股份。原因是他在結婚前用抵押貸款買了這所房子。他支付了首付,而婚后每月的付款主要是他的錢,房產證上的名字也是他自己的。小敏提出,這套房子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房子仍然是個人財產。
鼓樓法院法官認為,雖然房產證是婚后才取得的,但房屋的所有權是在阿祥簽訂購房協議時確定的,因為阿祥和小敏的婚姻不能成為夫妻的財產,所以房屋應該屬于阿祥婚前的個人財產。
但法官也表示,阿湘結婚后按月按揭還款,根據相關法律,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這筆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后,共償還抵押貸款22、4萬元。現在雙方離婚了,阿祥應該向小敏償還一半的抵押貸款11、2萬元。
至于房屋的增值部分,法官認為應當承認其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便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有效避免雙方償還貸款和一方獲利的情況。由于是婚前和婚后雙方共同支付的首付款,以確保房屋的價值能夠增加,因此在分割首付款時應按比例扣除。

這套房子在購買時價值272,000元,首付為82,000元,約占購買時總價值的30% 。經評估,該房屋目前包括裝修價值61、1萬元,增加值33、9萬元,按首付比例10、1萬元,其余23、8萬元。考慮到阿祥的婚前貸款還款和阿祥應該繼續承擔的未償還貸款,小敏可以享受一部分房屋增值——8萬元更為合適。
最后,一家鼓樓法院裁定,這套房子屬于一位姓向的女士,她支付了19、2萬多元人民幣(11、2萬元人民幣婚后抵押貸款的一半,外加8萬元房產增值)。對此判決,阿祥不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福州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婚前財產協議須謹慎處理,在兩宗離婚個案中,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后財產處理條款的有效性。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華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各自、共同、部分或者部分歸自己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確立了婚姻財產協議在我國的法律效力。
隨著立法的支持,人們的法律權利意識在實踐中開始覺醒,新人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以達成夫妻財產協議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然而,在結婚之前,雙方同意離婚財產應該歸屬和分割。舉例來說,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原來屬于他的財產無條件地歸另一方,提出離婚,一百萬,可能是一千萬,等等。從這些協議的內容來看,似乎很“公平”,而且還有對離婚自由的懷疑,這是一般公眾難以接受的。

上海婚姻律師收集了兩個離婚案件,涉及一份婚前協議,其中包括離婚協議中的分居條款。重點是離婚協議中看似“不公平”的分居條款的有效性。在實踐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利,筆者認為本文的分析對廣大讀者有一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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