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
做了20多年婚姻案件,上海離婚律師發現70%以上的離婚都跟“出軌”有關。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跟《忠誠協議》有關的案例。

邱爽(化名)和先生戀愛3年,結婚2年,感情和睦,是大家都羨慕的恩愛夫妻。一個偶然機會,邱爽發現丈夫出軌了,對方是公司的實習生小姑娘。
邱爽是個直爽坦率的人,自然受不了這種氣,她找到丈夫攤牌。丈夫辯解說是因為一時沖動,并不想破壞婚姻,并保證再也不聯系對方。邱爽一方面不忍心舍棄多年的感情,另外一方面自己心里又氣不過。偶然聽說夫妻之間可以簽《忠誠協議》,于是找到我指導她簽了一份協議,其中約定丈夫婚前買的房屋有邱爽50%的份額,并把丈夫名下的奔馳車過戶到邱爽名下。
就這樣過了大半年,夫妻相安無事。但是,好景不長,邱爽發現丈夫還在跟實習生偷偷聯系,并且借出差的空當約會。這次,邱爽沒有再猶豫,直接將丈夫告上法庭,并出具了之前簽署的協議。最后法院認定該協議屬夫妻之間自愿簽署,房屋按照協議分給邱爽50%的份額。雖然邱爽在感情上被對方背叛了,但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得到了部分物質補償。
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性自由進行自愿限制和約束的體現,這種限制完全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符合婚姻法關于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認為無效的主要事由及觀點
01
簽訂時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
02
無法證明一方違背忠誠義務
03
婚姻法中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并非法律上的義務
04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屬無效
認為有效的主要事由及觀點
01
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02
符合婚姻法關于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綜上,涉及人身性(如一方不得撫養孩子、無探視權等)的忠誠協議無效。因為這是每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通過任何方式予以剝奪。涉及財產部分的效力問題,目前在理論及實踐中仍存在很大爭議。
故想要通過簽訂忠誠協議而讓對方放棄財產或者進行賠償的,難度很大,如有必要,最好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對雙方的財產歸屬進行明確,這樣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一,忠誠協議應當避免出現“不得離婚、放棄子女撫養權”等涉及人身關系的內容,否則會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第二,補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不少忠誠協議會要求違反一方凈身出戶或放棄所有財產,法院往往會因為利益過分失衡而不予支持此類請求。
第三,注意收集,將一方出軌或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列明作為證據。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單憑一方口頭承認,忠誠協議往往難以發揮作用。
三、如不離婚,可否僅依據忠誠協議向法律請求賠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指導性意見中指出:
第一,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對夫妻雙方簽有忠誠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忠誠協議能否在公證處辦理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由于夫妻忠誠協議目前并無法律依據可供操作,故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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