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婚內強奸案律師,提到婚內強奸
在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行為通常做以下認定:
1、離婚訴訟期間內發生的多被認定為強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婚姻關系明顯出現破裂,妻子有權中止履行性交義務。如果丈夫執意對妻子實施強奸行為的,法院一般會依此認定丈夫構成強奸罪。應該說,在這種情形下,法院將“離婚訴訟期間”作為強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確且妥當的。因為自夫妻雙方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當事人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法律不會強人所難”,丈夫實施強奸行為的,明顯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權,無疑構成強奸罪。
2、未提出離婚訴訟的幾乎都難以被認定為強奸罪
現實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后妻子明確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往往也不能認定為強奸罪。這一方面是因為該類案件的性質界定困難,司法機關無法僅依據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詞或孤證認定案情;另一方面則是出于對民眾婚姻家庭幸福的考慮,如果妻子隨時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強奸為由將丈夫送入監獄,那么絕對會出現不少妻子利用該罰則達成非法目的的情況。
當然,如果婚內強奸造成傷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3、以結婚為目的同居期間或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男子違背女子意愿,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目前并沒有規范同居關系的相應法律規定,因此,從形式上來說,這種情況下,男子構成強奸罪,沒有刑法上的障礙。問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即使在我國現階段,婚前同居的現象,已從觀念上被人們所接受,不再談同居而色變,同居關系是一種親密的人際關系,尤其是以結婚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法律保護這種關系的穩定性仍具有現實意義。
綜上,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
司法機關在嘗試將婚內強奸犯罪化的同時,仍保持較為謹慎的態度。從我國現有的婚內強奸案件判決來看,即使行為人被認定為強奸罪既遂,判處的刑罰往往也很輕。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部分還適用緩刑。
二、認定婚內強奸的案例
案 情
趙某某與袁某某2016年11月登記結婚,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雙方于2018年底開始分居。2019年2月,趙某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判決準予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判決離婚均無爭議。同年4月7日(判決未生效)12時許,袁某某到趙某某父母家中看望孩子,因夫妻矛盾與趙某某發生爭吵。后趙某某將袁某某拽至臥室內,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袁某某發生性關系。

評 析
對于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理論界、法律實踐中存在三種意見:
(一)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二)丈夫能夠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三)折衷意見: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一般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包括進行性生活的義務,這也是人類性生活合法化的基本途徑和方式。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系存續,一般不能構成強奸犯罪。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法律也無法規定這種義務,尤其是性生活的義務。而且,刑法的規定并沒有將丈夫從強奸罪的一般犯罪主體中排出,因此,不區別具體情況,對于所有的婚內強奸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系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或者夫妻雖然沒有進入離婚階段,但是屬于包辦或者感情破裂、長期分居,此時已不能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這種情況下,丈夫強行進行性生活,如果損害后果嚴重,一般可以認定為強奸罪。
就本案而言,趙某某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主觀上希望解除婚姻關系,一審法院已判決準予趙某某與袁某某離婚,且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均無爭議,只是離婚判決書尚未生效,但其與袁某某已屬非正常的婚姻關系,雙方已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性生活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趙某某違背袁某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袁某某發生性關系,嚴重侵犯了袁某某的人身權利和性自主權,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主觀和客觀構成要件,構成強奸罪。寶山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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