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寫的撫養費能改嗎
寶山協議離婚律師:離婚協議定下的撫養費是可以修改的。夫妻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按協議數額支付不足以支付撫養支出時,可以調整或追加撫養費支付額度。
1、撫養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雙方可以先協商。但是在現實中,由于撫養子女的雙方已不具有配偶關系以及那種由愛到恨的感覺等諸多因素的縈繞,有時雙方很難就變更撫養費的數額達成一致。當然,如果雙方能夠心平氣和的對孩子撫養費問題協商一致是最好不過的了。
2、如果無法達成一致,也就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了。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后,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因此,如果雙方確實無法就變更后撫育費的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情況
1、基于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為此《婚姻法》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增加。
2、父母如果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可申請較少撫養費。
3、無論要求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在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特殊情形消失時,對于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恢復按原定數額支付;對于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應當恢復給付。

關于撫養費糾紛的案例
近日,上海徐匯法院在審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時,首次采取撫養費提存監管的方法,助推案件順利調解,并聯合區檢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建立撫養費提存監管機制,切實、長效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2013年,陳女士與盧某相識后同居,3年后生下一個女兒。
然而,2018年,陳女士與盧某因感情不和協議分手,商定女兒隨母親陳女士生活,但盧某卻沒有按時支付女兒的撫養費,于是陳女士訴至上海徐匯法院。
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盧某先一次性支付2021年至2027年期間孩子撫養費70萬元,自2028年至2037年,每年支付孩子撫養費10萬元。
協議達成后,陳女士稱自己為單親母親,為防止撫養費不能按期給付到位,要求盧某連同后面十年的撫養費一次性支付170萬元,然而盧某則擔心若一次性給付,錢款未必能專款專用,有被陳女士挪用的風險。
法官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及擔憂后,經與多方反復溝通,聯合區檢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共同委托公證處設立專門賬戶,將盧某應付的100萬撫養費提存至公證處指定賬戶,之后按照雙方調解協議由公證處逐年分期發還給陳女士,并由檢察院對相應的提存賬戶予以監管。雙方當事人對此做法表示認可,順利達成調解協議。

離婚孩子撫養費給多少合適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5、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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