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不動產在人們生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而婚姻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形式之一,其中涉及到的不動產共同財產問題,也成為了婚姻家庭法中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上海婚姻律師將圍繞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的計算展開討論,并結合具體的法律案例和法條進行說明。

一、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的計算
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且房產貸款是夫妻共同承擔的情況下,雙方需要對房產進行共同還貸。對于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的計算,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情況一:貸款本金和利息共同還清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共同承擔了房產貸款,房產貸款于婚姻存續期間內還清,此時,夫妻雙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計算其應分擔的還貸金額。
例如,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總價為100萬元,房產貸款總額為70萬元,其中夫妻雙方各自承擔了貸款的50%。當貸款本金和利息還清后,夫妻雙方應分別承擔房產貸款總額的50%,即35萬元。
2.情況二:貸款本金未還清,但產權變更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共同承擔了房產貸款,但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僅還清了部分貸款本金和利息,另外部分貸款本金未還清。此時,若夫妻雙方有房產共有權或共同產權,夫妻雙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計算其應分擔的還貸金額;若夫妻雙方沒有房產共有權或共同產權,但產權變更時產生了財產增值,財產增值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分擔。
例如,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總價為100萬元,房產貸款總額為70萬元,其中夫妻雙方各自承擔了貸款的50%。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夫妻雙方共還清了50萬元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剩余的20萬元貸款本金未還清。此時,若夫妻雙方有房產共有權或共同產權,夫妻雙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計算其應分擔的還貸金額。即,夫妻雙方應分別承擔未還清貸款本金的50%,即10萬元。
若夫妻雙方沒有房產共有權或共同產權,但產權變更時產生了財產增值,財產增值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分擔。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將房產轉讓給他人,轉讓價款為120萬元,減去剩余貸款本金20萬元,夫妻雙方實現了100萬元的財產增值。此時,夫妻雙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分別享有50萬元的財產增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計算方法僅適用于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房產并共同承擔貸款的情況,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并進行貸款,另一方僅為還貸提供擔保或資助的情況,應按照夫妻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分擔。
二、相關法律案例
1.上海市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018)滬0112民初8589號
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并共同承擔了房產貸款。在離婚后,雙方對房產共同財產的分割產生了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產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貸款本金和利息已經還清,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分割房產價款及增值款。
2.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8)滬01民初8812號
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但貸款全部由被告承擔。在離婚后,原告認為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產權及其增值。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對房產共有權的約定應當以房產登記證明書、房產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等為準,本案中房產登記證明書上僅載明被告一人名字,故該房產為被告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因離婚時該房產價值增值,應按照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擔房產貸款的比例,分別享有增值部分。
三、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適用夫妻共同所有制。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適用該方所有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的不動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買賣合同、協議等證明其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的。”
四、結語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購買房產并共同承擔貸款,是常見的投資行為。在夫妻離婚或產權變更時,如何分割房產及其增值成為一大問題。根據上海市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案例,夫妻共同購買房產并共同承擔貸款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或產權變更時應按照各自承擔的房產貸款比例分割房產價款及增值款。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購買房產并進行貸款,另一方僅提供擔保或資助的情況,應按照夫妻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分擔。在進行房產交易或產權變更時,應當注意對房產共有權或共同產權的約定及證明文件的準備,以免產生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