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發展情形下,既然房屋產權歸登記方個人認為所有,那么中國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也理當歸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婚姻社會關系管理具有特殊性,另一方對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貢獻,且以共同財產還貸。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直接原因導致了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市場機會、投資建設規模及家庭經濟生活環境品質問題受到學生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如果把房屋價值增值一概作為一個個人信息財產安全處理,是對夫妻雙方之間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也顯失公平。
綜合能力而言,承認自己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仍屬一方的個人生命財產,但因對方國家對于我國房產的增值有貢獻,因而需要特別明確規定一方能夠給予對方提供適當補償,可以得到較好的平衡夫妻之間的利益。因此,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面進行選擇適當補償。
自這一司法解釋公布以來,關于如何給予對方賠償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使用的一個簡單實用的計算賠償額的公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III-RRB2011年8月前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系列文章,第一編輯習曉明主編)特別是: 住宅現值 x 聯合貸款總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購買住宅總額(首期款項 + 按揭貸款總額本金 + 貸款總額利息)/2。

據《檢察日報》報道,孟芳和徐峰于2007年10月登記結婚,并與丈夫從湖北移居寧波。徐鋒在寧波作為一家民營企業的技術總監,收入并不便宜。
但是婚后不久,一名自稱與徐峰同居多年的女子來找徐峰吵架,要求徐峰賠償10萬元,給新婚家庭蒙上了陰影。2009年2月,兒子出生,看似幸福的家庭出現裂痕,夫妻吵架越來越頻繁,甚至發生家庭暴力。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得到一半的財產。
孟芳稱,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萬元可以購買,婚后和丈夫孩子一起按揭貸款還款。她據此我們認為,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房子對于現在社會價值100萬元,自己沒有完全發展應該如何分得一半房產,丈夫最起碼應按照房價的一半補償她。但最終導致判決卻出現了令她難以理解接受的結果: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房子歸前夫,前夫補償她9、7萬元。
法院認為,該房屋是徐峰的婚前合同,徐峰支付了定金,并以他的名義登記,該房屋應屬于他個人所有。孟芳說,婚前投資購房30,000元,由于沒有證據,法院不予承認。當時房子的總價是四十九萬九千元,首付十六萬元,銀行貸款三十三萬九千元,購房后共同償還九萬七千元。這所房子的原價是499,000元。雙方確認房價將是原價的兩倍。因此,徐鋒應賠償孟芳9、7萬元2 x 2 = 9、7萬元。
據辦案人員介紹,方萌提出房子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沒有銀行取款存根、證人等證據。根據婚姻法,她只能得到房子的抵押和增值部分的價格。
有律師提出這個公式,對方的賠償金額=婚后共同還款額÷總房價(房屋合同價格+已付利息)÷純增值部分(當前市值一總房價)+共同還款額÷2。區別在于總房價的計算方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式是把所有的房子利息加起來,但是這個公式只是把償還的利息加起來。實際上,所有計算在房屋總價中的房屋利息并不能真正保護雙方的利益,尤其是未購房一方的利益。長此以往,會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律師提出了一個她自己認為可能更合理的公式,就是結婚后共同貸款還款的金額,實際房貸總額(房貸總額 + 支付的利息)/結婚期間市場增值(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結婚時的市場價值) + 結婚后共同貸款還款 = 雙方應分享的部分。在此基礎上,配偶得到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也提到一個公式,即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實際總房價{總房價本金+已付利息} ×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種計算方法比較公平。實際分割考慮到要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不能完全一分為二。比如雙方應共同分割的金額為30萬元。如果男方用婚前貸款買房,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判給女方15萬元以上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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