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簡介:經審理,原告小毅(13歲)是徐青(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金云未婚生育的兒子。據徐青說,他和金云在原告小毅出生后同意,金云每月支付給小毅的撫養費為6000元,但金云自2014年5月以來沒有支付撫養費,失去了聯系,失敗了。
在被告金云未支付撫養費期間,徐青帶著小毅住在母親家。徐青在照顧小毅的同時也照顧父母。徐青的哥哥和姐姐住在其他地方,委托徐青照顧老人,并支付相關的勞動費。然而,這筆勞動費不足以維持小毅和徐青的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因此,徐青哥哥和姐姐借了一些錢來支持他的生活。
目前,徐青還沒有和父母住在一起。因為小藝還年輕,離不開徐青的照顧,徐青無法外出工作,失去了經濟來源。13歲時,徐青無法承擔他即將上初中的費用。為了讓小藝有更好的未來,徐青向法院起訴被告金云支付拖欠82個月的撫養費;自起訴日起,被告金云繼續每月按時支付6000元,直至小藝年滿18歲。
二、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小毅的父親,無論小毅是否結婚生子,金云都應該承擔小毅的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金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自2014年5月至2021年3月起,按月6000元的標準向原告小毅支付撫養費,共計4.92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金云應按月6000元的標準向原告小毅支付撫養費,直至小毅年滿18周歲,支付時間為每個自然月的第一天。

三、法官說法:
雖然夫妻之間沒有結婚登記,但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徐涇婚姻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受到傷害或者歧視。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承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家庭賦予雙方的責任應該積極承擔,而不是回避。撫養孩子是雙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推卸責任。
由于家庭不完整,教育不足導致心理問題的可能性遠遠大于在正常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兒童。許多非婚生子女從小就受到歧視,導致性格扭曲、自卑、對社會的仇恨,甚至未來也難以融入社會。在嚴重的情況下,他們將危害國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男女雙方應正確對待婚姻和家庭問題,妥善處理家庭矛盾,積極提高法律意識,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維護和諧的家庭生活,更有利于兒童的教育成長,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徐涇婚姻律師根據民法典和相應的司法解釋,父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民法典》將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良好家庭作風、有效保護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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