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離婚了,孩子生病了,當父親可以忽略嗎?
為了治療生病的孩子,趙女士在上海訴訟離婚律師的幫助下起訴了她的前夫。經過法院調解,趙女士的前夫終于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感情不好,但離婚了。周先生和趙女士原本是夫妻,婚后生了一個女兒。
由于工作需要,他們經常分居。自從有了孩子,我們基本上一年只能在一起一個月左右。趙女士說,由于長期分居,雙方發生了沖突,兩人走上了離婚的道路,但沒有立即辦理手續。趙女士說:當時,我擔心家人會干涉,我也想給雙方足夠的時間來考慮。所以當時,沒有人同意準備離婚,表面上看起來像以前以前一樣,必須去看望雙方的家。兩年后,這對夫婦認為這是必不可少的。經家人同意,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協議。從離婚到現在已經三年了沒有來看過我和我的孩子,他的女兒也很少去找他的父親。趙女士說。

女兒生病時,起訴父親要錢。周先生與趙女士離婚時,曾在協議中約定,周先生一次性向女兒支付18歲的撫養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共計5萬元,不可想象,女兒去年被診斷為白血病,需要大量的醫療費用。離婚后,趙女士一直靠為別人打工來撫養女兒。孩子上學要花很多錢,他給的錢根本不能滿足孩子的需要。就這樣,趙女士從來沒有向周先生提出過任何要求。我不想找他,但因為我真的無法再支付女兒的醫療費用,我不想看著女兒這么不舒服。于是趙女士找到周先生,要求周先生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然而,周先生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理由是他已經一次性支付了所有費用。無奈之下,趙女士以女兒的名義,作為女兒的法定代理人律師起訴周先生,要求周先生支付女兒的撫養費。經法院調解,周先生終于支付了女兒的部分醫療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女兒所需的醫療費用是一種生活費用。雖然周先生在與趙女士達成離婚協議時已經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但這并不妨礙女兒在必要時要求她承擔部分合理的費用。上海訴訟離婚律師說。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協議。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但同時,本條第二款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的醫療費用,由于數額較大,單靠趙女士實在負擔不起。如果周先生有能力負擔,法院將不可避免地調解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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