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和他的妻子孟女士有一個兒子,剛剛超過3歲,結婚后。因為她認為她的丈夫石先生和另一個人有染,孟女士起訴離婚。史先生在法庭上說,他想改變自己的過去,希望法庭能給他一個機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撫養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簡介
為了彌補雙方的關系,鑒于孟女士的第一次起訴,并且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時先生不忠的事實,判決駁回了孟女士的主張。
但是對于判決后,石先生卻突然將孩子可以帶走,說是中國帶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進行照顧。孟女士通過每次我們要看孩子時,石先生總以工作忙為由推脫,孟女士于半年后發展再次提出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法院將兒子撫養權判給自己,稱孩子已近入園年齡,而這半年內石先生將孩子一個隱匿,導致她作為祖國母親已經無法看望這些孩子。
石先生則稱孩子一直在上海由自己和父母照顧,且以隨自己學習生活工作時間進行較長,不宜再改變子女家庭生活發展環境為由,要求企業取得兒子撫養權。
二、裁判結果
兒童監護權的確定應以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原則為基礎。 無論施先生能否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他故意隱瞞孩子,拒絕母親的來訪,都是錯誤的。
作為母親,無論雙方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均對孩子有法定的監護權和探望權。孩子年齡尚幼,母親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園年齡,石先生將孩子隱匿導致其無法在戶籍所在地上幼兒園的行為,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終法院判決孟女士取得孩子撫養權。
三、法官說法
子女隨一方文化生活工作時間進行較長的事實雖然是一方可以取得撫養權的優先發展考慮影響因素,但應當是非人為主要因素之間形成的客觀事實,而且即便沒有形成一個事實,也不是自己決定社會因素。惡意隱匿子女造成子女隨一方生活,不顧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損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對方的監護和探望權益。
具體到本案,子女年齡尚小,改變生活環境與母親一起生活,不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而且孩子在母親照料下在戶口所在地上幼兒園,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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