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為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至19條規定,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并通過列舉和概括規定了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還規定通過協議和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合法婚姻財產的,應當約定合法婚姻財產。一方的專有財產屬于自己。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在必要時應平分或不平分。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接下來就由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和子女的法律知識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和子女如何分配?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范中,而且對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指導作用。 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即夫妻擁有平等的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在這里,“愛心”可以給予女性在適當的財產份額,也可以在財產類型上給予女性生活中特殊需要的財產,如住房等。畢竟,從習俗的力量、傳統因素的影響造成的障礙、婦女的家務負擔及其身體特征等方面來看,婦女在離婚后找工作和謀生的能力普遍低于男子,我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法定財產不能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3、利生的原則。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的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時,應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并能充分發揮其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應盡量滿足從事職業或職業的個人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未分割的東西根據實際需要和收益原則歸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根據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力不得濫用準繩。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富時不得把屬于國度、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配偶一方的財產在日常生活中被消費、毀損或者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性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7、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夫妻雙方在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明確哪些財產是個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所有,最好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
9、特殊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工作情況在法律問題上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如果企業存在有過錯方的情況下,則還需要對有過錯方進行部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對于教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一般我們應當以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要求進行分析處理,具體實施情況應當能夠根據雙方的實際生活情況而定。以上就是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講解離婚時如何分配財產和子女法律知識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上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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