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監護人享有的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非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身份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是可能被法院撤銷監護資格的,那么監護人監護資格被撤銷,誰來撫養孩子?我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文上海離婚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是有順序進行先后之分的?!睹穹ㄍ▌t》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教育已經出現死亡問題或者企業沒有國家監護管理能力的,由下列工作人員生活中有監護技術能力發展的人開始擔任學生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更加密切的其他相關親屬、朋友表示愿意自己承擔社會監護法律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審計單位產品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健康委員會、村民經濟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公司單位時間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安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中國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設計單位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文化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或者通過民政服務部門員工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變更。另外,同一順序有二人對于以上時,既可以都作為監護人,也可以依協議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第二,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的個人和組織

根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除民政部門、未成年人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共青團、婦聯、海關工作委員會、學校等組織和單位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第三,撤銷父母監護權后如何安置子女
雖然目前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國家法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確立了未成年人的監護及監護人進行資格撤銷、變更控制制度,但在社會現實經濟生活中,卻屢屢出現的未成年人作為父母可以出賣、遺棄、虐待、暴力造成傷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甚至性侵未成年人等監護侵權責任行為。由于學生監護人資格撤銷、變更會計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缺陷,導致相關法條理解一個混亂、管理技術部門主要職責不清,使得未成年人的權益方面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如南京餓死女童案,利用中國兒童盜竊案、出租兒童乞討案等。在這些對于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應當被剝奪監護權,卻由于受到種種原因而企業難以發展實施,這給未成年人保護研究工作環境帶來影響很大的挑戰。鑒于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最高領導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政府出臺了《關于全面依法行政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投資行為具有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情況制定了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信息保護金融機構、報告和處置、臨時安置、人身財產安全文化保護裁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后安置等法律法規制度。
根據該意見,解除監護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的,應當承擔其他監護責任。 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個人被指定擔任監護人的,應當考慮其意愿、行為、身體狀況、經濟狀況、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具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沒有合適人選或者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的兒童福利機構代為保管。這從根本上保證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未成年人沒有監護人,存在監護真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在接受教育后監護地位未改變的,撤銷監護地位,繼續承擔維持監護人的義務,向新任監護人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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