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這一生中,有的夫妻因為各種各樣的生活或者理想與現實的矛盾,難免會鬧到離婚的地步,那么如果雙方結婚證丟失了還能離婚嗎?該如何辦理呢?相信就是大家比較困惑的一個問題了,為此,上海離婚律師整理出以下具體的解答內容,供大家參考:

一、沒有結婚證怎樣離婚
《婚姻法》規定:"男女申請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書,取得結婚證書后,應當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也就是說,舉行結婚登記并支付結婚證是結婚的必經步伐。但是,沒有結婚證可以離婚嗎?這取決于結婚證是怎么“沒了的”,這主要有:
1.夫妻領取結婚證后丟失的;
2.男女兩邊從未領取結婚證。
在第一種情況下,夫妻是當然可以離婚的;在第二種情況下,夫妻則不能離婚。
在上述三種分歧的情況下,沒有結婚證怎樣離婚、沒結婚證怎樣辦理離婚手續的回答也是不同的。
(一)結婚證丟失的怎么離婚
只需男女支付了結婚證,那么便是正當的夫妻,以來是當然可以離婚。結婚證丟失,就如同身份證丟失一樣,補辦即可。具體來說,結婚證丟失后,沒結婚證怎么離婚呢?
1、協議離婚
結婚證丟失后,夫妻有兩種方法來協議離婚:一種是帶上身份證到發證的婚姻登記處(結婚窗口)查找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部分出具查檔證實,當事人兩邊帶著戶口本、身份證、查檔證實和三張大兩寸合影相片到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分補辦結婚證,也能夠到存檔的婚姻登記部分補發結婚證。補好結婚證后,兩邊便可到民政部分協議離婚,辦理離婚證。另一種方法是不需要補辦結婚證,直接去民政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即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
若是訴訟的一方結婚證丟失,訴訟的一方可先到原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找婚姻檔案或托付狀師去民政局調取結婚檔案即可,出具自己的婚姻登記記載證實,來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然后起訴離婚的一方拿著本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即可。
(二)未領取結婚證的怎么離婚
根據法令規定,沒有支付結婚證的夫妻不是正當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存的男女,訴訟到法院請求離婚的,應該差別看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治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二、同居時期的財產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確立是以“登記”為法律要求的。未經婚姻登記,作為同居關系共同生活,沒有婚姻法的保護,沒有配偶地位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關于婚姻財產分割的有關規定也不適用。
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婚姻登記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001年生效的《婚姻法(一)解釋》刪除了“非法”一詞,稱之為“同居關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的案件時,通常采用類比分割同居財產的方法,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
三、孩子歸哪方?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關于離婚孩子怎么判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參照以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一)兩周歲如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歲以下的兒童,屬于哺乳期,為了保證嬰兒的成長,一般應與母親同住。除非母親黨: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責任(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母親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因其他原因明顯不利于子女撫養的〉被判刑、勞動教養、嚴重殘疾的,如賭博、吸毒、濫交等不良行為,子女無法與母親生活;
4、父母兩邊協議2周歲如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思量前提較好的一方扶養孩子。
對于兩歲及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與子女同住,主要考慮經濟條件、個人素質、居住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與子女的情感親密關系等因素。但任何一方均可優先考慮下列情況:
1.《保護婦女權益法》第46條明確規定,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婦女;

2、子女隨其生存時候較長,轉變生存環境對子女康健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其余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 如果孩子與他或她生活在一起,這有利于他或她的發展,而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他或她一起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艱苦的,能夠作為優先要素加以考慮;
6、子女獨自隨(外)祖父母共同生存多年,且(外)祖父母請求并有才能幫忙照顧(外)孫子女;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番撫養子女,這個會依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總的來講,離婚怎樣判孩子?法院在訊斷孩子撫養權時首要思量這么幾個要素:一是孩子的歲數;二是夫妻兩邊的經濟狀態;三是兩邊的受教育水平;四是孩子的意愿(指歲數稍大且能舉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愿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但總的原則在于: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

以上就是上海離婚律師整理的全部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或者您當下的情況復雜,可直接聯系上海離婚律師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我們定為您提供最優質且最適宜的建議以及法律咨詢。最后,感謝各位的閱覽。我們下次見。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女人離婚孩子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男方有病離婚 |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男方起訴離婚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精神病離婚案 |
| 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視角:兩歲半 | 上海婚姻律師視角:離婚有小孩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