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糾紛是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類型如何避免財產糾紛,法律快報提醒您,為避免日后發生財產糾紛,最好事先在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一旦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協議解決。下面虹口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遵守法律是處分財產的前提,也是處理糾紛的底線,一些違反法律的財產分配行為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婚姻法》等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前夫妻共同財產可申請賠償的各種情況。《繼承法》規定了遺產的范圍、繼承的資格、法定繼承規則、遺囑的效力等。
一、訂協議很有用途。
雙方企業或者進行多方發展之間意思真實、合法合理有效的協議我們可以自己作為一種財產分配的依據。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遺產的分割等均可以同時通過幾方當事人的協商以協議的形式達成一致并固定下來,一旦學生產生財產爭議即可按照相關協議約定來處理。
二、保存相關費用憑證。
在每份大額財產支出清單結合之后,盡可能保留收據、發票和其他證據,最好由第三方見證并簽署證明書,以防在缺乏有效證據的情況下發生糾紛,如果在沒有留下支付證據的情況下支付大筆款項,事后證明極其困難,檢方處于不利地位。
三、財產公證效力最強。
公證的效力在婚前、婚后財產進行確定企業以及通過遺囑的確定中體現中國最為具有明顯。經公證機關可以辦理存在一定手續之后的公證財產是財產歸屬的有效研究證明,經公證工作之后的遺囑效力優先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等其他組織形式的遺囑。因此,公證是預防學生將來因糾紛無法得到確定公司財產歸屬最有效的方式。
四、法律規定了夫妻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
(一)工資、基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內容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利。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的財產為:
(一)婚前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可以受傷害學生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社會生活教育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由此我們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國家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關系雙方通過書面合同約定婚前個人信息財產歸夫妻雙方企業共有。
五、婚前財產協議簽署說明
1、必須以書面形式。
2、界定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般主要包括社會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安全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一個重要部分財產問題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后婚前財產份額。
什么可以與你的配偶分享結婚后,什么比例應該清楚。如果簡單地說是“婚前和婚后共同擁有某些財產”,法律上的理解應該是雙方各占一半。
4、財產描述要具體明確。
在實踐中,由于企業財產進行描述不明確最終可能導致學生認為網絡協議可以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研究不在一個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安全協議時,對于自己一方的婚前房產公司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之間共同發展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明確財產婚前生效的條件和時間。
如果沒有訂立特別協議,該協議通常會在婚姻登記后生效。在許多情況下,當事人為了加大對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度,會增加公證人或律師在協議生效后的限制。
6、男女都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
7、婚前個人財產安全協議我們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后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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