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該該怎么做有一些疑問呢?很多人都在網上尋找答案,今天上海離婚律師針對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該該怎么做這個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趕緊來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一、離婚對方隱匿財產的情形
離婚對方潛藏財產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將本人或許夫妻共同財產采用轉移、藏匿的設施將財產轉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人,從而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占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對方隱匿財產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存款方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捏詞,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關于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掛號方將房產私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以別人名義買房,實則本人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將日常一般的人為轉移到唯獨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藏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轉移藏匿等。
詳細說來,藏匿財產的行動有很多種,只如果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于隱匿財產的行為。

二、發明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發明對方藏匿財產的,有證據證實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潛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依據提交的證據訊斷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潛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捏造債權妄圖侵犯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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