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成為合法夫妻之前,不僅要相互認可,而且要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否則婚姻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被判無效。那么,我們婚姻的基本要素是什么?本文對此做了具體的介紹。下面黃浦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婚姻的本質要求是指男女雙方的地位和關系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確立婚姻關系的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結婚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關系雙方可以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婚姻必須在男女完全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受到任何一方的脅迫或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因此,男女之間的婚姻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婚姻請求是當事人意志的真實表達,當事人因脅迫、欺騙等原因作出虛假的意識聲明,或者因重大誤解而作出錯誤的意識聲明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社會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社會婚姻可以自由、一夫一妻、男女之間平等的婚姻法律制度。”因此,要求我們結婚的當事人自己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工作的人只能在原終止時間以后發展才能。
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風險責任。離婚的雙方企業要求的,也必須是雙方公司沒有進行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關系已經出現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沒有法律禁止一方或雙方結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結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一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禁止進行結婚;
這是醫學認為不應該婚前結婚的疾病。如果婚后疾病得不到治愈,婚姻就無效。醫學認為不應結婚的婚前疾病,是指精神疾病和嚴重的不治之癥或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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