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男女女按照習俗訂婚,并送聘禮。然而,如果一個多年沒有結婚女人嫁給另一個男人,這個男人能要求她歸還嫁妝嗎?一般來說,禮金問題主要存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那么,下面黃浦婚姻律師通過案例為您介紹一下,聘禮是否可以退貨?

一、案例回顧: 訂婚多年未卻另一人結婚的女子
原告王通過其叔叔肖某介紹認識了被告劉某。2005年3月,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宴請了她的親友。女方向男方遞交了一份“禮物簿”,男方回了一份“回帖簿”。同年端午節,雙方在交談時,提出可以靠自己再找一個女朋友。在接下來的三年里,王從未回答劉是否同意結婚。2007年12月,劉和別人結婚了。
之后,王某要求劉某返還禮金,劉某一直推脫,故原告起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王某認為自己在訂婚時按照《禮記》的規定向被告人支付了禮金共計4200元,被告人劉某否認收受過王某的禮金。原、被告訂婚時的媒人肖某到法院證實,她確實在訂婚時付給女方4000多元,但時隔多年,她已記不清是誰交給女方的,也記不清具體數額。她沒有也不可能在交付禮金時要求對方出具證明。
二、爭議問題焦點:訂婚禮金能否進行返還
原告王給被告劉的聘禮可否歸還?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等相關民法沒有對訂婚金作出規定,在本案中證據不足,因此不應退還。
第二種意見是,按照當地的民俗,訂婚禮金確實存在,媒人的證言是可以采信的,所以應該返還訂婚禮金。
三、律師說法:本案中訂婚禮金應當進行返還
1、聘禮是彩禮的一部分,是中國古代婚姻禮儀的遺產,是一種婚姻習俗,現在我國很多地區仍然比較流行。聘金和其他禮物的數額由男子、婦女和媒人根據當地習俗和慣例商定。一般來說,在訂婚儀式當天,男方為女方和她的親屬舉行招待會,在訂婚儀式上,彩禮和其他禮物被送給女方,女方接受,這一過程涉及媒人和證人。
2、返還聘金的決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結婚為依據。原則上,如果在支付聘金后仍未結婚,則應退還聘金; 原則上,如果聘金已經結婚,則不應退還聘金(特殊情況除外)。這也必須是存在一個當地的習俗,支付結婚禮物前結婚。
如果該地區不存在這種習俗,就不存在付禮的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和財產的性質,這些財產不能視為聘金,屬于男女之間結合的行為,應由法院依法處理。也區分了贈與支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說,支付禮品往往是由當地習俗和社會壓力所迫,而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自愿支付是一種一般性的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要求歸還禮品的請求通常不會得到支持。
3、具體到本案,原被告與被告按照當地習俗舉行的訂婚,期間給付的彩禮,都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如未能實際訂立,收受禮金的一方應當適當返還。但由于訂婚宴中的財物已被雙方實際消費,被告未能實際取得,原告也在法庭上放棄了該請求,故被告可以不返還該請求。
原、被告訂婚時的媒人肖某到法院確認,雙方訂婚時,原告確實給付被告禮金4000余元。肖某雖與原告有血緣關系,但其說法符合當地民俗。在當地廣大農村,一般男女婚姻多由雙方親友介紹,婚俗的全過程,也就是本案中的媒人肖某也需要參與。在沒有其他更好證據的情況下,媒人肖某關于存在訂婚禮金的陳述作為證據有效。所以按照當地這樣的習俗,男方支付訂婚禮金給女方是合理的,應該予以認可。

綜上,黃浦婚姻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王某給付劉某的訂婚禮金依照當地文化民俗生活習慣我們應當及時予以認定。但由于原告王某和被告劉某訂婚后他們沒有成婚系原告王某主動選擇放棄,故原告給付的訂婚禮金只能通過予以適當返還,結合企業實際發展情況可酌情減少我國部分可以返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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