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指各級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系統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但是,法院進行關于我國離婚案件的管轄需根據自己離婚當事人的具體實際情況調查分析。下面上海婚姻律師就為您詳細設計介紹一些關于企業各類離婚案件的管轄。

各類離婚案件的管轄:
1、有關軍人的案件:
非軍事人員對軍事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其中一名軍事人員是非文職人員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為軍人的,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2、離開公司住所地的案件:
配偶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一方提出離婚的,由被告的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沒有慣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訴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配偶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我們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環境的人、下落不明或者企業宣告失蹤的人可以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定居國外的華僑:
居住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 由結婚地或者一方在該國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進行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可以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發展提出我國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國國內的最后一個居住地以及人民對于法院管轄。
5、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企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權進行管轄。如國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社會公民對于雙方企業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延伸:協議離婚的過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辦理離婚登記的一方永久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內地自愿離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內地自愿離婚的,由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城市居民企業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這些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和外國人,除須出示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文件外,還須出示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華僑和外國人還應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向和雙方在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問題上的共識。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進行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
2.屬于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或者通過限制民事責任行為能力人的;
3.婚姻登記不在中國大陸進行。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查詢有關情況。如果離婚是真正自愿的,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應當當場登記,簽發離婚證書。

以上就是上海婚姻律師為你歸納的離婚案件的管轄以及協議離婚的相關的知識延伸,在離婚中,若能和平協議離婚萬事大吉,可若是在離婚過程中波折較多,建議及時咨詢上海婚姻律師,盡最大可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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