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期間的情侶,容易被愛情沖昏頭腦,迷戀對方的同時也會盲目進行信任對方。在沖動不理智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發生應收款項往來,或借貸或投資,往往多而復雜。基于學生情感教育信任,多數企業沒有通過簽訂書面協議可以明確款項性質,這為將來的糾紛問題埋下一個巨大風險隱患。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案件經過
不久前,明星鄭爽和男友張衡“聯合主演”了一部愛情殺人劇,劇情跌宕起伏。從相愛,到代孕,到愛與恨,到遺棄兒童甚至對抗法庭的苦澀愛情劇給公眾帶來了震撼,也給我們帶來了新的法律教育。
鄭爽與滾動的借款糾紛二審日前開庭,從鄭爽到法院,到一審判決,再到滾動對判決的上訴。這件事看著熱鬧。其實,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句話:戀愛期間,從鄭爽到滾滾的2000萬涉案金額,依然是所謂的 "離職補償金 "和 "勞動報酬 "。
二、法條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第二條(2020年修訂) ,“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據和其他索賠文件,以及能夠證明貸款與貸款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其他證據。
第十六條第二款: “被告人認為借貸行為并未實際發生,并能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借貸金額、資金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地方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更、證人證詞等事實和因素,作出綜合判決,核實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雖然鄭爽與滾動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一審法院支持了鄭爽的訴訟請求,認定涉案款項性質為借款。重要原因是在給張恒轉賬時已標注為“借款”,而提交的聊天記錄證據也顯示,滾動明確表達了“借款”和“債務”的意思,借款協議是雙方相互確認的。

因此,戀愛中的青年學生男女在熱戀時應保持一個必要的冷靜,對自己的出資企業行為有合理發展預期,這樣我們才會不斷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三、禮物是否應該歸還
其次,戀愛過程中,男女為了增進感情,表達心意,通常會互贈禮物。小到鮮花,大到珠寶,大到金錢和住房,它們可能成為禮物,但當感情退卻時,它們就成了糾紛中的“炸彈”。要么來回拉,要么打官司。那么戀愛期間送的禮物需要回禮嗎?
分如下幾種情況:
1、《中華民國》(《物權法》的一部分)中的“共有”適用于戀愛期間的財產混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三百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所有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比如雙方以自己的工資收入共同購買車輛和房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出資比例享受份額。
2、戀愛期間,一方可以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社會關系進行處理。
愛情中贈送的戒指、服裝、包包和金錢的性質與彩禮不同。人們普遍認為,在戀愛期間給予的財產一旦交付就完成了,而捐贈者要求歸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如果禮品是汽車、房子,則辦理“轉讓登記”手續,以完成禮品。根據《中華民國》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因此,如果禮品是汽車、房子,如果沒有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禮品可能需要退還。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有愛就有恨,愛恨交織的刑事風險,情侶們一旦分手從此形同陌路甚至可以成為一個仇人,輕則對簿公堂,追究對方的民事法律責任,重則要承擔社會刑事風險責任,失去自己人身安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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