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黃某于1989年2月經人先容相識,同年4月掛號 成親(均系再婚),未生養子女。黃某帶養一子張某某(1984 年10月5日誕生),張某帶養一女張思(1987年7月10日出 生),張某和黃某婚后早期豪情尚好,后因生存雜事發生抵觸。黃浦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在庭審中,張某稱2001年10月,因張某某將其牙齒打 掉,與黃某抵觸加深,兩邊到民政部分和談離婚,因手續不齊而未果。現黃某請求離婚,張某暗示批準離婚。另兩邊則 置了奇聲聲響等共同財產并欠有外債一部,均已登記在案。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張某與黃某伉儷豪情確已碎裂, 據此,于2002年 2月訊斷:
1、準許黃某與張某離婚;
2、男孩張某某由黃某自行扶養;女孩張思由張某自行扶養;
3、配合財富電腦1臺、紅色七組組合柜1套、單人鐵床2張、燕牌縫紉機1臺及女方小我私家衣物歸黃某所有;日升20寸電視機 1 臺、奇聲聲響1臺、法拿達 VCD機 1臺、友情三門冰箱1 臺、高寶路微波爐1臺、彩色六組組合柜1套、雙人木床1張、 廚具1套及男方小我私家衣物歸張某所有;
4、坐落于豐臺區大紅門西里十五號院北房1間由黃某連續承租;
5、黃某之姑 給付的現金1萬元,黃某、張某各分得5000元(訊斷見效后旬日內黃某給付張某5000元)。
6、配合內債2萬元,黃某、 張某個歸還1萬元(欠趙芝、王群部分由黃某歸還;欠張英、張茹、王軍部分由張某歸還。訊斷見效后黃某10日內給付張 某 4500 元);尚欠高彥內債7500 元,由張某歸還。訊斷后,張某不平,以原判對住房處置不公為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 級人民法院,要求二審法院查明究竟,依法改判。黃某批準 原判。
下列離婚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審理:
1、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
2、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夫妻財產如何分割或子女由誰直接撫養達不成協議的;
3、雙方同意離婚,且對夫妻、子女由誰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但在協議辦理完畢前一方反悔,另一方堅持離婚的,又無法重新達成協議的;
4、雙方同意離婚,且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問題沒有達成合作協議,但雙方協議后自愿選擇通過提高訴訟活動方式離婚的。

另查:坐落于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里15號院北房一 間,承租工資黃某。張某與黃某婚后居住在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里13號院北房一間,該房原承租工資王華,1997年 變換至張某名下。2001 年 11 月 29 日,張某與王華到房管部分請求,又將該房的承租人由張某變更為王華。張某稱其 已將此事告訴黃某,但黃某予以否定。
二申法院經由檢察覺得,伉儷瓜葛的存續應以豪情為基 礎。黃某與張某因生存雜事及與再婚前子女的瓜葛題目發生抵觸,致使豪情失和,現兩邊均批準離婚,應予準予,故原審法院訊斷準予兩邊離婚是精確的。另原審法院關于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處理,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亦不持異議。

黃浦婚姻律師了解到,關于住房問題,原審法 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所作判決,并無不妥。故對張某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