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介入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重要的是要放下關系,追求新的生活。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給予他人,特別是關系不當的第三方,是否有效? 以下是上海婚外情離婚律師的答案。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一、下面就是我們可以根據自己一個企業案例來進行研究具體問題分析:
1、婚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情人的行為案件——李某與楊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1)原告李某與其丈夫宋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記結婚。 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與被告楊某發展成戀愛關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8日,宋某為履行對楊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向楊某賬戶劃轉人民幣66萬元,李某發現原告李某多次未向楊某提出要求,因此起訴。 原告李某認為,她的丈夫宋某背著自己向與他有不當關系的被告楊某支付了66萬元,不僅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而且違反了社會治安、風俗習慣和社會公德。 被告楊某應返還取得的財產,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在訴訟中,被告楊某依法傳喚,未出席庭審。

(2)本案的導火索-婚外情,原本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更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等財產由夫妻共有,被告楊某與宋某的關系不合理、合法。 因此,楊致遠獲得66萬元資金沒有法律依據,該行為是為了獲取不當利益,該行為損害了原告對66萬元資金的共同權利,被視為不當得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獲得不當利益的人有權要求返還不當利益”。
(3)當然,在本案中,原告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的原因,并起訴宋某及其情人楊某,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李某與其丈夫宋某共同設立和經營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是兩人共有的財產,兩人平等享有處置權。 首先,因為66萬元的數額太大,不需要日常生活,他們中的一個沒有決定權,而不是日常生活。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作出重要決定的,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視為無效。
(4)其次,楊、宋知道宋、李婚姻存在,宋處置的財產是宋、李配偶的共同財產,仍然達成捐贈、接受協議,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合同也無效。
(5)楊某接受宋某捐贈的不支付相應對價的財產,該財產是免費取得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李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主張宋陽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楊某將退還66萬元。

上述兩種訴訟策略,除了被告的不同之外,在實施上也存在著差異。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一旦裁定不當得利的性質及有退還的可能性,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返還其所取得的財產,合約亦會被確認無效,而合約經審查后亦會確定無效的原因。如禮物合約可能無效,但被告人拒絕退還案件所涉及的財產,尤其是涉及更改房地產的注冊,則可能需要另行提出檢控。以上是《夫妻將共同財產給予他人的行為有效嗎?》詳細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請咨詢 上海婚外情離婚律師,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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