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在處理一起復雜的離婚案件時,發現了一個令人震驚的案例,涉及到出軌、財產轉移以及法律對無辜方的保護。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個案例的細節,以及法院如何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確保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故事的主人公是張三(男)和李四(女),兩人在2010年喜結連理,共同迎來了一個小生命的到來。然而,好景不長,日常瑣碎的爭吵逐漸侵蝕了這段婚姻的基石,到了2017年,兩人開始選擇分居生活,試圖為這段關系尋找一絲喘息的空間。然而,李四在2019年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卻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而未果。盡管法院嘗試調解,希望能讓這對夫妻重燃愛火,但李四的心早已被傷痕累累。
時間來到2019年末,李四再次站到了法院的大門前,這一次,她帶著滿腹的委屈與憤怒。原來,張三不僅在外與他人同居,更涉嫌惡意轉移共同財產。李四在訴狀中詳細列舉了這一系列的不當行為,要求法院不僅判決離婚,還要求張三承擔更少甚至無權分得夫妻共同財產,并索要5萬元的損害賠償。她指控張三在婚內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當地警方的詢問記錄作為證據,證實張三確實與他人同居。此外,她還指出,在婚姻期間,兩人共同購置的一套房產和一輛汽車,房產目前由張三及其父母居住,而那輛原本登記在張三名下的汽車,則在2017年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第三方,但實際使用人仍是張三本人。
在庭審過程中,張三雖然對離婚沒有異議,也同意公平分割房產,但卻矢口否認轉移財產的指控。然而,事實勝于雄辯,二手車交易的發票顯示,買賣雙方的聯系電話均為張三本人,這無疑坐實了張三轉移婚后共同財產——即那輛汽車的事實。
一審法院在綜合考量后,判決解除張三與李四的婚姻關系,房產歸李四所有,李四需向張三支付一半的房款(120萬元),同時,張三需向李四支付10萬元作為車輛出售的補償,以及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然而,李四對此判決結果表示不滿,遂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在二審階段,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三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存在明顯的過錯。基于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結合張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車輛)的事實,法院在2021年1月的判決中,適度調整了財產分割比例,將李四應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從50%提高至60%。最終,李四需向張三支付97萬元作為房產分割的補償,張三則需向李四支付10.8萬元的車輛折價款,以及1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婚姻律師在分析此案例時指出,通過臨時居住證登記、警方查詢記錄等證據,法院確認了一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并據此作出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判決。尤其是針對男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決定重新分割房產和車輛,使無過錯方獲得了更多的財產份額,這體現了對婚姻過錯方的合理懲罰,同時也依法保障了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優先的原則。第一百零九十一條進一步指出,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行為。法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欺詐、婚外情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擁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將其視為“其他重大過錯”,從而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照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上海婚姻律師的專業解讀為我們揭示了,在面對婚姻中的背叛與傷害時,法律是如何成為無辜方最堅實的后盾,確保其權益得到應有的保護。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它不僅懲治了過錯方,也為受害方帶來了慰藉和正義。
【上海婚姻律師】深度剖析:出軌與財產轉移,法律如何守護婚姻中的無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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