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人和即將結婚的人更應學會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上海市資深婚姻律師咨詢:人生最好的嫁妝,不是房子,不是車子,而是讀懂和運用婚姻法來為自己搭建一個安全又有保障的家。
01
婚外情中女人通過法律捍衛權益
這場婚姻我陪了30萬
懂法女人更智慧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為“防火防盜防小三”,捍衛婚姻中的權利,近年來,不少女性主動出擊抓小三,打起婚姻保衛戰。
在閨蜜離婚前,是這樣的故事:
閨蜜和老公是大學同學,經歷了從校園到婚紗的愛情,畢業后兩人白手起家一起創業,辛苦打拼多年才有如今的成就,為了更好的支持男人的事業,閨蜜早早的就退出職場,當起了7年的全職主婦。
沒想到老公去年以買學區房為由,騙了閨蜜假離婚,把所有財產轉移到自己的名下,還出軌了年僅23歲的年輕小三。
閨蜜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小三發了挑釁短信給她,才如夢初醒。
但讓人心寒的是,出軌被揭發后,男人死死的護著小三,對閨蜜的悲痛,只用一句“有話好好說,我們去年已經辦了離婚了。我這不是出軌”就打發了。他竟無半點悔意,話里行間不帶一絲感情。
她發現丈夫出軌后,沒有吵鬧,也沒有第一時間找小三對峙,而是開始調查一家的財產和丈夫的行蹤,才知道房子車子的事情;
接著又收集丈夫和小三同居的證據,請了律師起訴。
最后,判決兩人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孩子判給妻子;
婚前財產房產一處屬于男方的,當時我們沒去做婚前財富公正,這套房產當時159萬,按分期付款,月供5000元,月供前5年是我們一起承擔,一人一半月供,5年12萬多,再加上生活費支出,總共差不多30萬
這場婚姻,我陪了青春損失,還有受盡了精神折磨,還搭進去將近30萬元

02
出軌,不意味著凈身出戶懂法,才能及時止損,更好保護自己權益
左小青婚后,發現老公出軌了。在被左小青發現之后,他突然意識到自己后悔了,于是哀求小青不要分開。
左小青在考慮了很久之后,決定再給他一次機會。但是,左小青想要給自己的老公一個懲罰,于是想到了簽訂夫妻忠誠協議。
“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都要有責任感。如果一方出軌則必須向對方賠償20萬元。”
簽完之后,左小青跟老公又開始恢復甜蜜生活。隨著二胎的到來,家庭的矛盾越來越多,左小青跟老公的爭吵也越來越多。
寶滿周歲的時候,左小青發現老公再次出軌了。左小青痛定思痛,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并要求了老公凈身出戶。
最后,左小青如愿與丈夫分開,但是卻沒能讓對方凈身出戶。
具有20年婚姻法律咨詢經驗的王箭平老師這樣說:嚴格意義上講,“凈身出戶”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的表述為“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情況下“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小青的老公并沒有構成“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于是也無法達到小青要求的,讓其凈身出戶。
但是,在這段婚姻關系中,小青與丈夫簽訂了忠誠協議。老公違反了忠誠協議,法院在此基礎上,判決老公向其支付20萬。
婚前協議、忠誠協議是一種雙方的制約。彼此利用協議的內容協議限制、制裁對方,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歐洲富人群體中,簽婚前協議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戴安娜王妃生前的私人秘書就說過:如果凱特是我的妹妹,我一定會告訴她要爭取一個有利的婚前協議…畢竟,凱特不僅是步入婚姻殿堂,還卷入了一樁生意。
由此來看,簽婚前協議,不僅是一個“冰冷的約定”,也是弱勢的一方,對自己的一種保障。

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
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必須是雙方平等自愿簽訂。也就是說不能是用威脅或者欺騙的方式簽訂的。
2、雙方需要在對方清醒的狀態下簽訂的,有條件的可以錄像作證或者請律師見證。
3、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數額要在雙方可以接受的支付范圍之內。
上述中小青的案例,也正因為雙方的協議都附和了上面幾點,所以在丈夫再次出軌的時候,法律選擇了給小青相應的賠償。
不管是感情破裂,還是日常相處,《婚姻法》都至關重要。
可是由于沒有專業的渠道讓大家了解法律,引起了很多人對婚姻的恐慌和不信任,這實在沒必要。
就比如下面這些常見誤區:
誤區1: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
我和她剛結婚不久,為了結婚,我光是送彩禮、彩金就花了好幾萬,才不到一年她就要離婚,離婚可以,這彩禮彩金她應該還給我。有這種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數,
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愿贈與對方的,已經屬于他人的財產,并不是要和你離婚就得還給你,除非有以下三種情況: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么結婚鉆戒啊,給付的現金彩禮啊,結婚購買的衣服啊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所以啊,結婚了,把身體養好,多干點活吧。)

誤區2:結婚滿8年,個人財產都會變為夫妻共有
誤區來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抵觸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話來說明一下,對于一方婚前的房產、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后沒有約定的,那么這套房產或者財產,就永遠屬于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也不進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還是你的,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變。
誤區3:出軌方在離婚時,財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對于有出軌行為的對方必須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要對方賠償,否則法院不告不理,其次賠償的范圍只能是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而實際上物質損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雖然沒有明確約定,但是一般不超過20萬。(突然想起了寶寶)
誤區4:夫妻之間的借款可以不用還
我國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而在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
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如果夫妻間借款事實被認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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