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指具有自己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男女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享有決定我們是否存在生育、何時生育和生育子女數量的權利。生育權是任何社會公民,不論男子主義還是女子,不論是已婚還是未婚,不論是成年人來說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項人格權。上海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大量的男女同胞被一個巨大的疑問所困擾: 關于生育權,到底是誰在掌權?
許多中國女性會因為教育事業或身材等原因,不愿意生孩子,經常會出現一個妻子單方面決定終止妊娠的情況,由此引發了學生很多的糾紛。男方認為女方的行為侵犯了我們自己的生育權,起訴要求進行損害國家賠償,這種觀點在法律上能否能夠得到社會支持?關于解決這個環境問題,請看如下教學案例。
最近,30多歲的小李來到法庭,要求與妻子小張離婚。和許多離婚案件一樣,小李在訴狀中將離婚理由描述為情感基礎薄弱,性格差異大,無法在生活中交流溝通。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在審判中,小李在負責審判的法官的質詢下,終于滿腹委屈地說出了真相。
原來,小李和他的妻子都有一份好工作,小李的父母已經退休在家,這對老夫婦急于能抱孫子。但兒媳屬于事業上升階段,尤其是他的妻子小張,害怕分娩對事業的影響處于黃金時期。就在兩個月前,小張在李不知情的情況下做了引產手術。
小李得知真相后,認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決定起訴要求與小張離婚。承辦法官向小李解釋,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里所謂的“真正必要”,主要是指雙方在此期間由于嚴重和緊急的原因不能繼續生活在一起,比如對對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造成危險,如果女方懷孕是由于與他人發生婚外情造成的,為了防止沖突升級和事故發生,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受理的可以受理,但是在具體案件中是否受理,應當經過法院審查決定。
如果法院認為證據充分,一般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小李不能證明法院確實有必要接受他的離婚訴訟,那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該男子不能提出離婚,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小李敗訴。
那么對于妻子瞞著自己丈夫,私自做引產手術,究竟我們有沒有受到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不得以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夫妻生育權為由支持損害賠償請求,夫妻因人民法院問題發生糾紛導致關系破裂,經一方調解請求無效的,準予離婚”,賦予婦女自行決定生育的權利。
當夫妻雙方存在生育權沖突時,應該更多地保護脆弱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實現男女生育權的條件是不同的。對于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于她們的個人權利,而對于男性來說,她們只能依靠自己的合法配偶。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也不是生育的工具,夫妻雙方應該共同協議生育孩子。最后,妻子承擔了更多照顧和撫養家庭子女的責任,懷孕、分娩和哺乳的負擔由于丈夫無法替代的困難和風險而加重。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妻子擅自墮胎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妻子有獨立生育的權利。為了保障婦女的權利,法律賦予她們決定生育的權利。但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諧,妻子在墮胎前應多征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以達成一致,以免對身體造成傷害,也給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男人當然可以享有生育權,女人也當然我們享有生育權,此乃天賦人權,也是我國法律制度應有之義。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有權不生育子女”,但這是法律根據婦女的社會弱勢地位給予婦女的特殊保護,以確保其權利的有效實現,而不是剝奪男性的生育權,法律從未否認男性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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