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的忠實協議的效力,《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是夫妻一方為了這種道德義務而達成的交換協議,不能被理解為確立了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靜安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情況。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單憑婚姻法第四條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配偶雙方已經簽訂忠實協議的,除非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另有規定,另一方必須履行忠實協議或者違反忠實協議支付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配偶一方以對方違反忠誠協議或違反忠誠義務為理由,要求對方支付 liquidated damage 或損害賠償,則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丁)已結案并具法律效力的案件不作任何調整。

雖然該指導教師意見進行具有地域性,但也可以反映出我國人民法院認為目前我們對此條款的一種傾向性觀點,無獨有偶,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民法院去年關于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重大問題的討論紀要(征求意見稿)也明確就此提出問題提出了以下兩種對立的觀點。
但是發展需要著重分析指出的是,在北京、廣東等其他一些地區,法官、律師及理論教育工作者對此仍有許多不同意見,這一重要問題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影響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后,方才具有非常普遍存在執行的效力。
“忠誠協議”或“忠誠條款雖然他們不能成為必然擔保離婚可得的經濟環境補償或賠償,畢竟給婚姻當事人之間提供了一種精神追求美滿婚姻、維護公司自身合法權益的思路,其積極作用意義應予肯定,但實踐中不斷制定仍要慎重。
由此,《婚姻法》作為我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雖經2001年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又出臺兩個司法解釋,但立法仍然無法窮盡解決實踐當中出現的諸多新的問題。由此導致了爭議案件的普遍存在。
法官在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同時,當事人的利益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由這兩個案例涉及兩級四家法院的法官對婚前協議中離婚時財產處理條款認定及判決情況看,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兼顧離婚自由的問題,需要理論工作者認真去研究。
由這兩起案件給廣大中國讀者應敲響警鐘,在目前我國國情下,實踐中當事人在企業簽署此類婚前協議、婚內財產可以約定或分居協議等與婚姻關系有關的此類網絡協議時,一定要充分結合學生自身發展情況、多從理性主義而非沖動的態度來擬定此類服務協議的內容,當事人當慎之再慎,才能實現最大限度地保護我們自身的利益!
建議:
1、基本內容應包括婚前雙方財產狀況和歸屬的確認,婚后雙方財產收入的形式,家庭公共事務和子女撫養費用的分擔,一方發生意外時財產繼承的方案等。而關于離婚后財產處置的規定應處于次要地位,不得放肆;
2、在處理離婚后的財產時,要盡量實事求是地堅持“合理、合理、合理”的原則,很容易傷害對方的感情,即使勉強達到目的,也會給婚姻留下很大的隱患;
3、在處理離婚后財產時,最好事先咨詢專業律師,聽取他們的意見,并確定有關事項的內容和數額;
4、為避免進行事后一方對于當事人可以反悔或部分主要條款無效的不必要經濟糾紛,簽訂合作協議時最好有第三方,包括其他同學、朋友、鄰居、同事、親屬,或律師做見證人;
5、如果可能的話,雙方應該去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原則上,雙方的協議一經簽署即可成立,在一定條件下生效,如結婚或離婚。但公證的協議效力最高,比如房產的贈與,原則上是不可撤銷的。
6、如涉及企業房產進行過戶過程中問題,應明確完成過戶的條件及時間,并在生活條件及時間發展成就時,及時了解辦理產權過戶,徹底有效杜絕安全隱患。20061223

靜安區離婚律師了解到,浙江在線杭州為了更好地幫助網友了解新婚姻法,解答網友遇到的一些困惑,12月2日下午3點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做客本網直播間,進行了主題為“新婚姻時代幸福的秘密”的互動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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