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還需要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嗎?靜安區婚姻律師
需要。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2
“全職太太”沒有收入,依賴丈夫工資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
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4
丈夫不喜歡妻子“拋頭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5
一方收入低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養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6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能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能,必須滿足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7
何為“家事代理權”?
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相互代理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權利,只要屬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時,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追認該代理行為,夫妻雙方均應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8
一方能以收入高、學歷高、能力強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撫養、教育子女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9
夫或妻對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構成“虐待”?
虐待須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10
“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與他人同居”?
法律意義的“與他人同居”必須具有“持續、穩定”的特征,“偶爾一次”或者不持續、穩定的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等均不是法律意義的“與他人同居”。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11
結束同居關系,需通過法院訴訟嗎?
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但因同居期間財產或者子女撫養爭議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2
結婚后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能,但有限制,一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以上條件均需以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3
一方與他人重婚,涉及財產處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參與訴訟?
能,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14
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結婚前,父母該出資行為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系贈與雙方。
結婚后,父母該出資行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從法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15
婚姻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嗎?
是。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16
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嗎?
不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子女應該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7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撫養費?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18
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19
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應如何承擔子女撫養費?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20
父或母經濟拮據,子女因正當理由導致撫養費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嗎?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訴至法院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一般應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沒有負擔能力,法律亦無法“強人所難”。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靜安區法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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