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變化,自然人、家庭作為市場交換的主體參與到市場經濟中來,使個人債務、家庭債務混合為一體,如何正確認識和審理好這些債務糾紛,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靜安區婚姻財產律師因此,審理好夫妻間債務關系就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 應分清夫妻婚前個人債務與婚后共同債務
債是特定的人之間根據特定的法律事實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債權的相對性告訴我們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債務,是債權、債務人之間所形成的特定的法律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結婚后的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婚后物質生活條件的,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此,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首先,應注意避免利用婚姻關系逃避婚前的個人債務。目前,個別婚前負債一方的個人為了逃避婚前的個人債務,婚后采取了將財產轉移于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物質生活,例如,購買房屋,購置家具及電器等等。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要嚴加防范,注意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對其拒不履行債務作為抗辯的理由時,人民法院堅決不予保護。
其次,要注意審查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條件。在審判實踐中,除了法官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債權人對此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綜合判斷外,還要防止將一方婚前的全部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配偶,只要一方婚前債務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無關,法院就不應當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再次,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將債務人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如果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反之,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由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最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享受了或接受對方的利益,按照法律的公平負擔原則,債務人的配偶就應在接受婚前財產的實際范圍內或者受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二、 應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
正確認識和理解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別,有助于我們準確把握夫妻債務的合理范圍,既保護了債權人合法權利,又能確保家庭財產關系的穩定。因此,審判實踐中,審理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和共同債務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應正確掌握夫妻一方債務的知情權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個別夫妻明明是共同負債而故意弄虛作假讓一人負擔,這樣有損于債權人利益,對債權人不公平。因此,我們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如果欠債當時對方知情并沒有反對的意思表示,就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第二、應正確掌握“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尺度。在審判實踐中,1是我們應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約定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區別開來;2是約定是否采用了書面的形式;3是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有債權人的自認。否則,人民法院很難確認“個人債務”的事實。這樣,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婚姻和家庭關系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應注意分清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但書性條款的內容,對債權人和夫妻方因債務問題發生糾紛向法院主張權利時,雖然法院將舉證責任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除了應正確認識到 “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證明標準外;還要綜合把握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財產的事實,例如,夫妻雙方婚姻登記機關的記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書等;或者是有無利害關系人的證人證言和債權文書、法律文書中的相關記載等等;最終,在訴訟過程中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夫妻這一方,也就是說由夫妻雙方進行舉證,舉不出有效證據,按照舉證分配責任的一般原則承擔舉證責任。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及債務真實性的認定
張某與高某原系夫妻。張某父母通過銀行轉賬給張某75萬元用于其婚內購買房產,轉賬匯款單的附言注明“支付購房款”,該房產登記在張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訴張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張某提供其與父母簽訂的借條一份,以證明借款7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高某抗辯稱借條形成于張某父母得知雙方離婚訴訟后,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案例二:
涉及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李某與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工商登記的財務負責人及聯絡人均為周某?;橐龃胬m期間,李某以企業經營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款300萬元,約定由A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周某抗辯稱其系A公司普通員工,他人在A公司注冊成立過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該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三:
涉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邵某與鐘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呂某借款15萬元用于支付父親重病醫療費用,呂某訴至法院要求邵某、鐘某共同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呂某認為,借款發生在邵某、鐘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邵某稱其父親身患重病需要大額醫療費,故應由邵某、鐘某舉證證明借款為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鐘某則認為,邵某父親未患重病,其醫療費用在家庭收入可負擔的合理范圍內,該借款應認定為邵某的個人債務。
案例四:
涉及婚姻不安寧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性質認定
石某與盛某原系夫妻。石某在與盛某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一子。石某、盛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金某向石某出借大額資金。金某認為,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投入石某經營的公司,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盛某認為,石某出具借條時已因夫妻關系惡化與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條所載錢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