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前或結婚后,一方當事人簽署的協議應忠于另一方,不得有婚外情,如有違反,一方當事人須支付 liquidated damage 或損害賠償協議,不論該協議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應支持當事人的申索?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一種法律義務,這是配偶一方以另一方為對象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不能被理解為規定了具體的公民權利和義務。因此,經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明確規定: 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釋適用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提起的,不受理; 受理的,駁回。夫妻雙方簽訂忠實協議的,一方人民法院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對方履行忠實協議或者支付罰款和損害賠償金,不予受理。
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案件中配偶一方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者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 liquidated damage 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情況外,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結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關案件,不得調整。
人民法院承認該忠誠協議進行有關企業財產賠償約定的效力,既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精神,又符合中國社會資本主義婚姻道德的要求,也未破壞經濟社會公序良俗,可以得到保障《婚姻法》有關“夫妻應當通過相互忠實”規定的實現,有利于我們弘揚夫妻相互忠實的道德風尚,有利于提高維護國家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環境關系,促進學生和諧建設社會的構建。

但在2011年5月24日,維羅妮卡 · 蓋林的周毅向該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另一項申訴,該申訴已被接受。到2011年9月,申訴仍然沒有令人滿意的結果,兩人繼續糾纏不清。亟待最高人民對于法院可以出臺指導性案例,統一中國裁判尺度。
2007年在《人民通過法院報》上,中國社科院陳甦研究員曾與最高國家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吳曉芳法官就“婚姻契約”的效力存在問題展開了一場著名的論戰。陳甦認為,認可此類帶有自己身份之間關系的協議的判決只能使學生情感在人們的社會發展觀念教育體系研究中進一步貶值,因為他們情感需求正在離開人們的內心生活體驗而向金錢作為衡量靠攏,不能提供支持。
吳曉芳法官則明確提出主張:法律制度規定的“夫妻應當可以互相忠實”雖是一個道德文化提倡,但對于相關當事人約定的忠誠協議,法院工作應該積極支持,在那篇文章的文尾,特別寫道:“感情方面沒有了,婚姻解體了,起碼在經濟上還能不斷得到解決一些重要保障吧,也許婚姻契約不失為聰明女性的明智選擇。”,這段話經常被媒體技術引用。
但是今天,這場爭論并沒有平息,甚至沒有加劇。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時也關注了“忠實協議”的問題:離婚時夫妻關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雙方企業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發展權利的,人民對于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協議系自愿進行簽訂且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政策支持。
如果配偶一方聲稱他或她根據婚前或婚后簽署的相互忠實的財產協議享有權利,違反了財產補償協議,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如果聲稱被受理,駁回訴訟。
但遺憾的是,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從第一稿的支持,到后來的否定,再到征求意見稿和正式稿的空缺,充分說明雙方針鋒相對,誰也不占上風。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暫時擱置,在實踐中慢慢觀察效果,待日后達成共識后再寫入司法解釋或立法。
必須指出的是,無論家庭事務是微不足道的,一個誠實的官員很難決定家庭事務。在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情況統計表中,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以2010年為例,受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1423180件,占民事案件總數6090622件的23、4% 。
當家務事不能在婚姻和家庭的小范圍內解決時,就迫切需要一個統治者來衡量與你最親近的人的關系。同一案件中存在的不同判決對雙方當事人的這種忠誠協議有很大的影響,即使在一起離婚糾紛解決后,也可能存在另一起離婚糾紛的隱患。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解釋這些問題的初衷是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沖突。據說,修改婚姻法的困難在于每個人都有發言權,每個人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從特定的立場、從特定的階層提出問題和表達意見。希望對婚姻法解釋的探討(三)能夠對我國未來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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