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區,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是,有些父母可能會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那么,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呢?本文上海離婚律師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必須履行贍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有贍養被扶養人的義務。”這些法律規定表明,子女有贍養義務,且該義務不能被免除。
二、實踐案例
在實踐中,有些父母可能會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但是,當父母無法自理或生活困難時,卻又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依據協議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呢?
根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被告王某在2017年與其兩個子女簽訂了一份“贍養協議”,規定王某老年后的生活和醫療開支由其子女負責,且子女無論王某在世或者去世,均不得依據法律或其他依據主張王某老年后的贍養義務。王某在2019年去世后,子女拒絕為其父親承擔喪葬費和遺產繼承稅,并主張父親生前簽訂的贍養協議免除其贍養義務。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法院認定該贍養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這一案例表明,即使父母與子女簽訂了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但當父母生活無法自理或者生活困難時,子女仍然有贍養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無法依據協議要求免除贍養義務,必須承擔贍養責任。
三、結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實踐案例,可以得出結論: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不能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因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能被協議免除。即使簽訂了協議,當父母生活無法自理或者生活困難時,子女仍然有贍養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建議父母和子女不要輕易簽訂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因為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需要承擔贍養責任,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的追究和懲罰。另外,當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應當盡力承擔贍養責任,并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共同承擔贍養責任。
四、相關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繼承人有贍養被扶養人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子女應當盡力承擔贍養義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合同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五、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1民初2541號民事判決書在上海地區,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能被免除。父母與子女簽訂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在實踐中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應當盡力承擔贍養責任,并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共同承擔贍養責任。在協商過程中,應當尊重父母的意愿,讓父母生活得更加舒適和幸福。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1民初2541號民事判決書是一起關于贍養協議的案件。該案中,被告和其兄弟姐妹一起簽訂了一份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后來,被告的父母生活困難,需要贍養,但被告拒絕承擔贍養責任。法院認為,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能被協議免除。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不能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不能被協議免除。在實踐中,建議父母和子女不要輕易簽訂免除贍養義務的協議,當父母需要贍養時,子女應當盡力承擔贍養責任,并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共同承擔贍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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