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原告王迪(化名)聲稱王迪是王家和(化名)與李芳(化名)的婚生女兒。王家和早年與李芳離婚。協議規定,房屋和王迪的監護權屬于王家和所有。隨著時間的推移,王迪長大了,王家和也與張陽(化名)再婚。張陽拒絕成年王迪住在涉案房屋內,因此王迪要求確認他有權住在涉案房屋內。王家和辯稱,王家和與前妻離婚時,同意王迪由王家和撫養。基于此,他的前妻同意將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曾寫下承諾書,承諾王迪可以住在涉案房屋內。
后來,涉案房屋的產權在2008年發生了變化,增加了張陽作為房屋共有人的份額,王家和張陽分別占50%。王家和認為,王迪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并同意王迪的訴訟請求。張陽辯稱:他不同意王迪的所有權利。王家和張分享所有權。涉案房屋未設置有用物權,上海打離婚官司律師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王迪主張的居住權無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效性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明顯減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或者偏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的除外。
在訴訟過程中,王迪根據王家和與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和王家和單方面出具的承諾,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
首先,王家和與局外人李芳簽訂的離婚協議規定,王迪由王家和撫養,涉案房屋歸王家和所有。王家和與局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時,沒有為王迪設立相應的權利。其次,王家和作為王迪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義務是王家和作為王迪監護人居住的承諾,而不是為王迪設立法律居住權。最后,王家和與張楊再婚后,他們改變了涉案房屋的產權。王迪與現有房屋所有人王家和張陽未簽訂書面居住權合同,也未向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
上海打離婚官司律師綜上所述,作為一名成年人,王迪現在要求確認他對所涉及的房屋有居住權,沒有權利基礎。他既沒有民法典實施前的相關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法院不支持王迪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當按照第十四章、第六條的法律規定建立居住權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民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占有他人的住所,使用有益的物權,以滿足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當事人設立居住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2)住宅位置;(3)居住條件和要求;(4)居住權期限;(5)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款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設立。上海打離婚官司律師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居住權的設立不僅需要居住權人與所有人簽訂書面合同,還需要明確居住權。此外,《民法典》第371條規定以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本章適用的有關規定,因此設立居住權可以是書面合同或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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