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經常伴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可以分割什么財產? 可分割財產確定后,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是什么? 這些都是夫妻離婚時需要考慮和理解的問題。了解這些問題可以幫助你避免在離婚時低估或錯過離婚財產。下面上海離婚房產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離婚時什么財產可以分割?
離婚時夫妻分割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屬于共同所有的五種情形:
(一)工資及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進行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具有共同發展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經濟財產進行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生活之間的共同財產信息進行市場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配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發展以及學生如何通過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技術問題。
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教育共同財產,既要保護自己婚姻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注意保護工作家庭環境關系中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國家保護,不能因為受到嚴重侵害。
離婚時,法律規定屬于個人的財產和雙方約定屬于個人的財產,分別屬于夫妻,不得分割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應當與家庭共同財產分開。離婚時,應進行家庭分居。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后,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利”。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一個屬于我國夫妻可以共同進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經濟收益理論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是平等的,但前提是它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但這絕不意味著平等分配。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即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雙方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不得由一方決定。
2、按照《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應歧視女性,認為女性掙得少,分得少。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財產的具體實際情況,以照顧自己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為判決。
4、賠償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有更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是指夫妻財產發生法定分割時,支付超過其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該賠償是從分割財產中支付的,也可以從分割財產中支付不足的個人財產中支付。
5、照顧無辜者的原則。因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婚姻損害。《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配偶與他人同居
(3)實施一個家庭網絡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雙方在協議中應同時分割債權和債務,不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的集體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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