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親愛的朋友們!今天咱們要一起走進一個有點復雜但又超級重要的領域——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別擔心,有上海婚姻律師在,咱們一起把這事兒弄得明明白白!

話說夫妻共同債務啊,簡單來講就是為了滿足夫妻一起過日子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要是這債務不是為了夫妻一塊兒的生活,那就是個人債務;反過來,如果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啦。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因為夫妻一起生活的需要,還有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出現的。
咱們來看看怎么判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一般來說,就看夫妻雙方是不是同意一起借錢,還有有沒有分享債務帶來的好處:要是夫妻雙方都同意一起借錢,不管這好處是不是兩人一起享了,那都得算共同債務。就算事前或者事后夫妻沒說一起借,但債務出來后,夫妻一起分享了好處,那也得當成共同債務。
下面咱們參照這些判斷標準,來瞧瞧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大概有哪些類別:
(1)夫妻因為家庭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比如說買普通的生活用品欠下的債,買、改造普通房子的債務,還有給一方看病欠下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產生的債務。這就是說,因為盡法定贍養義務而欠下的錢。
(3)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欠下的債;夫妻一起搞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參加體育活動欠下的債,這些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有為了支付正當必要的社交費用欠下的債。
(4)夫妻一起搞生產、投資經營,這里面包括夫妻一方搞生產、經營但好處全家共享的情況。夫妻商量好的債務算共同債務。就算這債務帶來的好處不是婚姻里共享的,也得算進夫妻共同債務。
那要是離婚了,夫妻共同債務又該怎么清償呢?
《中華民國》第四十一條有規定:“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一起還。要是共同財產不夠或者共同財產歸當事人自己了,那就得雙方商量著解決,要是商量不出結果,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這“共同償還”的責任是一起的,不管兩人離沒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債務,還有夫妻各自財產的處理,都得這么辦。
接下來咱們再聊聊夫妻婚姻糾紛中貸款糾紛和財產分割的法律異同。
夫妻因為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那可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權利性質屬于債權。這債權的處理,其實就是對債權的確認和保護。夫妻里一方要行使債權,就得靠另一方這個債務人來實現。這是相對權,打起官司來就是要求支付的訴訟。
婚姻家庭糾紛里涉及的財產分割,那是因為跟婚姻法律關系連著所以一起處理,權利性質屬于所有權。所有權的處理,就是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和保護。夫妻個人財產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都不能妨礙對方對分到的財產行使權利,這可是絕對權,打官司就是確認之訴。
夫妻糾紛的對象和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的對象可不一樣。糾紛的對象是債權人所有的財產,財產分割的對象是夫妻共有的財產。
再說說有沒有必要把夫妻借貸糾紛和婚姻糾紛一起審理。
婚姻糾紛主要解決的是因為婚姻產生的人身關系,還有跟人身關系必然相關的子女撫養糾紛、財產分割糾紛。在這當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夫妻。可夫妻之間的借貸糾紛呢,那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所以啊,夫妻之間的借款糾紛和婚姻糾紛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糾紛,屬于兩種不一樣的法律關系。它們在訴訟里應該是兩個獨立的案由,一般沒必要一起審理。
債權債務糾紛的起訴,是因為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了嚴重侵害。而婚姻關系糾紛的起訴,是看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要是婚姻案件到了人民法院,作為債權人的一方享有的債權還沒到期,一起審理合不合理、合不合法?這時候作為債權人的夫妻一方有沒有權利就債務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答案很明顯,不行!
一起審理可能會讓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互相干擾,讓債權債務關系和婚姻關系互相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會導致想離婚都離得不自由。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一方或者雙方償還一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不管份額或者債務的先后順序。配偶一方得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如果一方的財產不夠,另一方就得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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