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實質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其客體是一種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或精神財富,是創造性智力勞動創造的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包括兩部分:人的權利和財產權利。在此基礎上,物權是指知識成果獲得法律承認后,權利人可以利用其獲得報酬或獲得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為經濟權利。但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些與此有關的問題,爭議不斷。諸翟婚姻律師舉例來說: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丟失的知識產權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分割等。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作為夫妻共有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受贈財產;(四)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應歸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夫婦對于共同財產有同等的處置權利。我們可以了解到,從婚姻關系存續中獲取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一、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收益的分割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具有可分割性。再次結合從以上法律條文中可以得出,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所得的時間僅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也將離婚時夫妻共有知識產權在期望利益的分割范圍內進行價值分割,具體地說,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確定可取得的財產性利益,如此一來,便有一定程度的減少,司法實務中有關利益糾紛的解決。
諸翟婚姻律師接著,在知識產權收益中確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可以分割,具體的分割方法可以參照分割財產的一般方式進行。

二、知識產權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一)在婚前獲得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獲得任何利益。
這種情況由于并未產生實際利益,并且取得知識產權之前也是如此,因此,這一類別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任何爭議,這種知識產權及其離婚后可能獲得的利益都應屬于擁有知識產權的一方。
(二)在婚前取得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利益。
對此,諸翟婚姻律師應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若在婚前已獲得或已公布或已用于商業用途的知識產權,但僅是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則應視為擁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個人所有。因為從這種知識產權概念到產生再到發行和出版,均源于創作者的個人行為,知識產權人的既得權利屬于其既得權利,夫妻雙方在取得這一知識產權收益方面未發揮任何作用,因此理論上無需配偶給予適當補償。這一部份的知識產權歸知識產權人所有。
另外,如果在婚前獲得了知識產權,但不轉移或投入市場運作,但是,結婚后,知識產權就進入了市場,然后就可以認為這部分在婚后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通過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而獲得的,即可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處理。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知識產權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收益。
這種情形由于知識產權的取得和取得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因而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存在多大爭議,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知識產權,但離婚后仍有可能獲得利益。
在此情況下,這部分收益可稱為“期望收益”,其原因在于知識產權的產生和收益存在時間差,對這部分收益的歸屬問題,司法實務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是,這部分預期利益屬于知識產權人個人所有。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有形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因而不包括在內。并且部分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性,這決定了這種知識產權的行使只能是創造者,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單方取得的知識產權,則歸該方個人所有,不過,以此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應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但離婚后,當婚姻關系不再存在時,所得所得應予歸為個人。
還有一種觀點是,這種預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原因在于,離婚后的知識產權期望利益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既得利益具有同質性,因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也得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肯定,并且諸翟婚姻律師在此基礎上又整理歸納,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物權的歸屬以物權取得為基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未約定的,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了夫妻單方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知識產權及其所帶來的利益和期望利益。其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排除了對知識產權的期待利益,則表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無形中縮小。是把夫妻單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某些財產期待權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同時允許離婚分割,這在一些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已有成功的經驗。
其次,第二種觀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如果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沒有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實際上很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獲取知識產權的一方故意拖到離婚后再獲得利益,這樣一種情況不僅會阻礙知識產權的轉化,而且會造成夫妻雙方的利益受損,它是違反公平和公正的民法原則的。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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