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同居,很多人會想到未婚但同居的戀人。一旦情況有變,曾經的戀人翻臉,很容易因為戀愛期間的財產混亂和債務糾紛鬧上法庭。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浦東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認為戀人之間不應該寫借條,尤其是生活中的幾萬小錢,一般被法院認定為贈與。畢竟追女生要花點錢,這也符合我們的生活常識。但是現在社會邏輯變了。如果戀愛中,男方給女方轉賬分手,男方聲稱是借款,而女方認為是贈與,那么女方需要舉證。證據不利的,可以認定為借款。雙方有著特殊的私人關系,要厘清這些關于夫妻財產糾紛的“情債”并不容易。那么他們之間的“舊賬”又是怎么回事呢?
前不久我剛處理完一個具有同居生活期間進行債務管理糾紛解決案件,當事人是女方。她出身高級專業知識通過分子利用家庭,家境殷實。
工作學習期間經朋友我們介紹學生認識了男方,二人可以很快確立了一種戀愛相關關系,然后發展迅速同居,同居3年后,女方漸漸研究發現男方脾氣不好,常因瑣事對自己需要動手,甚至還隱瞞此前離異并在老家育有一子的事實。女方決心要結束這段時間關系,不想因為此時男方卻要與她做另一番“了結”。
他拿出了中國一張女方親筆書寫欠男方100萬元的欠條和確認分10年償還該筆欠款的計劃成本明細,要求女方償還企業欠款及利息。
對于起訴的那名男子,當事人感到很委屈,說這名男子和他交往期間只有一個普通的國有企業員工,而且還要照顧自己家鄉的母親和孩子,根本沒有積蓄,相反是自己很多。
轉給這個人的金額是30萬元。 當我問她為什么要簽這樣一份毫無根據的“愛情契約”時,她哭了起來:“對方強迫我寫,并說如果你真的愛我,寫100萬元的借據,指定10年分期付款。”
在這樣一對關系特殊的當事人之間,女方提出分手。對方僅憑一張之前金額高達100萬元的借條,又有一份“十年內還款”等明顯帶有個人性質的還款協議,顯然不合理。
在對當事人出具借條時主觀心理狀態的客觀表征、男方經濟來源、女方為男方實際支付的費用進行綜合審查后,我建議女方可以向法院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并申請撤銷之前寫的借條和還款計劃,要求男方返還3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百萬債務及還款計劃無效,男方需返還剩余款項共計8萬元(520、1314等節日紅包除外,為兩人之間的贈與)。

類似中國這樣的案例研究還有我們很多,比如男子分手起訴女友追回8萬花銷、給女友轉賬520000元分手后追債……。戀人們原本是一個擁有更加親密身份之間關系的兩個人,在財產上自然資源不多計較,可一旦他們分手,因為不計較所產生的財產造成混淆、債務管理糾紛問題自然現象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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