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會混淆,難以區分,所以會被認定為同居財產,同居關系解除時需要分割。然而,同居期間獲得了更多的財產。如果不是同居財產,就不會參與財產分割,即財產歸一方所有。
實際上,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中,下列財產屬于一方:

1。一方在同居前獲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4。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5。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如果確定一方擁有的財產不是同居財產,則在同居關系解除時不會進行分割。
此外,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視為共同財產:
1。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必需的;
2。依法必須由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如果所獲得的財產滿足上述條件,當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就有必要對其進行分割。如果在分庭期間有爭議,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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