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增值部分以及婚后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承擔債務,且離婚時應當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上海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度,另一種是約定共同財產制度。
1.法定共同財產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
(2)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增值部分;
(3)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持有的財產。
在法定共同財產制度下,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這種制度下,夫妻雙方無論誰名下,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達成約定共同財產制度的協議,法院將根據上述規定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約定共同財產制度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后協議中約定共同財產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夫妻可以通過協議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誰所有,也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制度。
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度后,應當在婚前或者婚后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管理、使用、收益、債務承擔等事項。
二、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價值等情況;
2.夫妻雙方財產來源、貢獻等情況;
3.離婚后夫妻雙方生活、工作、財務等情況。
在確定分割比例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實現公平合理的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當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的,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三、上海市相關法律案例
在上海市,夫妻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存在著很多爭議。下面以一起上海市法院審理的案例為例說明。
案例:
李某與張某在結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李某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包括他的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的財產,而張某則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僅包括他們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
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持有的財產。
在本案中,夫妻雙方并未達成約定共同財產制度的協議,因此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僅包括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并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兩等份,每份一半。
四、結論
在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分割比例是離婚訴訟中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持有的財產。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比例時,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價值等情況,夫妻雙方財產來源、貢獻等情況,離婚后夫妻雙方生活、工作、財務等情況。確保分割結果公平合理。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應當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并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實際操作中,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防止夫妻雙方產生過多糾紛,影響離婚的進程。另外,夫妻雙方應當盡量達成協議,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以便順利離婚,并盡量減少離婚帶來的不良影響。
在上海市,夫妻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時有發生。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院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依法進行分割。

總而言之,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夫妻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在實際操作中結合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夫妻雙方應當盡量達成協議,如協議不成,應當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并提交相關證據,讓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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