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專業離婚律師:如果只是約定共同共有 共有可以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顧名思義,就是在產權登記時即明確各個權利人占有多少份額。如若遇到財產分割,一般直接按照約定的份額來進行分割。因為法律上認為大家都是成年人,應當知道如此約定的法律后果,既然做出了這樣的約定,那就尊重大家的意思自治。
而共同共有呢,是沒有明確份額的。考慮到配偶只是加名,沒有出資或者沒做什么貢獻,結婚時間也短等等因素,實務中大多只酌定一定的比例,且這個比例通常會低于理想的分割狀態。
這個風險,是不是符合配偶的心理預期,就因人而異了。
如果一方是借款買房
通常來說,婚前形成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結婚并不會使該債務的性質發生改變,除非發生特殊情形,比如配偶自愿債務加入。
這里要講的一個風險,是配偶可能不知不覺就負擔了該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一方婚前借款買房,購買的房子用于夫妻倆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會被認定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后加名的行為,同樣會有此風險。一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來如若遭遇房屋貶值、滅失等情形,配偶就可能因此背負高額債務。

如果一方買房,是該方父母出資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按照這個條文的理解,應當是一方婚前買房,父母出資的,視為對該方的贈與。
我一直保持著這個淳樸的理解,結果有一天北京一個判決在我所在的某個律師群里炸了。大意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小兩口鬧離婚,該方父母起訴小兩口稱當初的出資是借款,并非贈與。這個還不算什么,最炸的地方是,借條是后補的,法院居然也認了。
其實,換個角度想,法院認可這樣一份后補的借條,也能理解。畢竟老兩口辛辛苦苦大半輩子,出錢幫小兩口買房,是為了讓小兩口恩恩愛愛、長長久久生活下去的。要是沒幾年功夫就離婚,讓對方分走高額財產,對老兩口的心理沖擊自然也是很大的。
反正,大家就知道有這么個風險吧,如果婚前一方買房,其父母幫忙出資了,那么就可能有一筆夫妻關系安好就沒事、夫妻關系破裂就隨時可能炸的債務。

夫妻之間加名、去名
1、婚前財產加名
丈夫買了一套房子,產權證上只寫了丈夫的名字,婚后想在房產證上寫上妻子的名字。
2、婚后財產加名
丈夫妻子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產權證上只寫了丈夫的名字,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寫上妻子名字。
3、婚后財產去名
丈夫妻子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產權證上寫了丈夫、妻子2人的名字,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去掉丈夫名字。
處理方式:更正登記
夫妻之間加名、去名流程相對簡單,而且免征契稅、個稅、增值稅,只要提交夫妻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共同到房管局辦理即可。

夫妻以外的人加名、去名
1、父母子女間加名
父親想把自己名下89平米的房子加上兒子的名字,兒子名下無房。
2、兄弟姐妹加名
哥哥跟妹妹繼承了父母的一套房產,但是房產證上只寫了哥哥的名字、現在想加上妹妹的名字。
3、婚前財產去名
小明、小紅是情侶,本來共同買了一套房子當做婚房,房產證上寫了2人名字,但是由于發生矛盾導致分手,兩人協商房子歸小紅,小紅歸還小明出資的那一部分,房產證上去掉小明的名字。
處理方式:
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情侶間加名、去名可以通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房主把房子一半產權贈與或者賣給要加名的人,這樣就能證明房子有加名人的份,申請加名才顯得理所當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