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選擇離婚的方式包括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無論是哪種離婚方式,對于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都應有一個合理的分配。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下面請跟隨青浦婚姻律師來了解一下最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企業財產分割技術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國司法社會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時,可以設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范中,而且對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指導作用。 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即夫妻擁有平等的共同財產權,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里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加分,還可以在財產范疇上給女方分配一份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畢竟,從習慣勢力、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后,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于男性,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我們生活基本原則:
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不應損害財產效用、財產和經濟價值。 共有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當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并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效力的當事人; 在對共有財產的生活資料進行劃分時,必須盡可能滿足個人的專業或專業需要,以發揮物品的使用價值。 按照實際需要和有益效果原則,不可分割的財產屬于一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另一方。
四、不濫用權利原則:
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五、夫妻關系一方進行所有的財產,在共同學習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可以不予補償:
關于照顧無辜者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認為離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遵守這一原則。 然而,我們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一方進行賠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 因此,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需要堅持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否則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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