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2012年2月12日,男方胡珂和女方臻美好在安徽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此外,胡珂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獲得愛爾蘭護照,名為TianLai。2014年10月8日,雙方同意離婚,并在鏡湖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6月8日,TianLai以胡珂的名義與臻美好在鏡湖區民政局重新登記結婚。鏡湖區民政局審核雙方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戶口簿、結婚登記申請表等材料后,作出婚姻登記。
后來,該男子起訴鏡湖區民政部門,并列臻美好為第三人,要求取消婚姻登記。一、二審法院支持該男子的要求,該女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最高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起訴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居民、華僑婚姻登記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登記結婚,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或者無配偶出具的證件。2013年10月TianLai取得愛爾蘭國籍后,未主動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并以胡珂的名義與臻美好一起到鏡湖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由于TianLai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沒有如實告知其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無配偶證明等申請材料,鏡湖區民政局超出職權范圍進行了婚姻登記。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婚姻登記沒有不當行為,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閔行區離婚律師:
事實上,盡管許多中國人在國外獲得了外國身份,但出于各種考慮和回國的便利,他們不會主動向國內部門報告,主動取消戶籍、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時他們更喜歡用中國身份在中國辦理相關事務,包括購房、投資和婚姻登記。
最高法院通過本案實際上對雙重國籍敲響了警鐘,國內行政機關根據國籍法的有關規定,始終不承認雙重國籍,始終認為自外國國籍以來,中國國籍自動喪失,違反外國人特殊程序的,依法無效,相關利益相關者可以要求撤銷。上海閔行區離婚律師換句話說,作為一名律師,在處理實際的雙重國籍法律事務時,應特別小心,仔細考慮是否違反國內法律,其法律行為是否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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