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遺囑維持協議》 ,是指受遺贈人與受撫養人之間為受撫養人承擔受遺贈人生前、生前和死后安葬的義務,受遺贈人死后遺產轉移給受撫養人的協議。遺產撫養是平等的、有償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而意向監護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松江離婚律師來給大家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1、故意監護和遺贈扶養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遺贈扶養協議是基于對遺贈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因此,任何對遺贈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自然人,都不能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贍養人。因此,父母與子女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應視為遺囑。遺贈人的子女不得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對遺贈人的扶養和幫助義務,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仍享有繼承權。
2、意定監護制度不等于社會贍養
法律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包括經濟支持、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建立意向監護并不免除成年子女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也不因成為意向監護人而直接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取得由關于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決定。與此同時,預期的監護人不僅僅是指對病房飲食和日常生活的照顧和服務。監護人不是保姆,而是在監護人的能力范圍之外,管理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并根據監護人先前或現在的意愿代表監護人行事的人。
3、決定了監護權不是“結婚證”
這個想法是,通過簽署一份協議監護權協議你可以簽署一份醫院通知并且有一定數量的委托書即使你沒有結婚你也可以有一定數量的“配偶權利”、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只有在宣布某人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能生效的預期監護制度與婚姻制度大不相同,在婚姻制度中,配偶地位的權利,例如家庭代表權,在締結婚姻時自動生效。
1、老年人意向監護協議公證(案件來源:2017年司法部發布的首批公證指導性案例之一)
上海市民,70多歲,中年妻子,最近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他的五個孩子因治療和照顧不一致而發生沖突。一顆心是焦慮和無助的,尤其是擔心自己的未來會因為疾病、神經錯亂或昏迷,孩子們會因為醫療和護理問題再次發生糾紛,所以我決定在我失去理智之前,和我最關心和信任的小兒子討論一下,當我失去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時,讓他成為我的監護人。乙聽說公證人可以提供這方面的法律服務,便陪同一人到附近的公證處咨詢。

上海一家公證處的公證員接待了他們,通過與一位公證員的談話,確認一位公證員是正常的,并希望通過簽署協議指定他的小兒子 B 為他的監護人。公證人接受公證申請后,公證人帶領雙方到一個專門的錄音錄像辦公室,進行錄音錄像公證的全過程。公證人向雙方當事人通報監護的有效條件、監護人的職責范圍、監護的具體事項、撤銷監護的情況等。
公證人告訴一位公證人,公證處將對雙方擬定的監護協議保密。滿足協議約定的條件后,甲方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查詢,以保護甲方、乙方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約定監護協議內容,公證人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甲、乙現場簽字打印。公證書簽發后,甲、乙各持一份。公證人應當自公證證書發出之日起,將監護協議上報國家公證管理系統備案。
2、特殊群體意向監護的公證
北京的A先生和B先生有十幾年的感情基礎,在國外領了結婚證。但受限于國內法,他們一直關注自己的法律定位。與此同時,他們的父母年事已高,未來的個人養老和醫療問題,尤其是住院簽約,成為他們最大的煩惱和阻礙。引入成年人故意監護制度后,兩人在北京某公證處公證了彼此的故意監護協議,指定對方為自己的故意監護人,從根本上解決了住院和重疾監護問題。

松江離婚律師認為,對于每一對去辦理意定監護公證的同性戀人來說,可能從實用社會主義發展角度分析出發,也可能從浪漫主義經濟角度出發,無論我們是為了自己今后學習生活中遇到一些極端情況,抑或可以通過利用這一重要渠道表達對愛情的浪漫認知,都不能回避的是,意定監護是對情感長久的向往和性少數學生群體老年大學生活的某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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