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一件小事,可不是隨隨意便結婚,雖兩情相悅,但也要吻合法定的前提才能到民政部分辦理掛號結婚。那么結婚法定條件是什么?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本文為您詳細解答。上海婚姻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一、結婚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
1、男女兩邊完整被迫。《婚姻法》第5條劃定:“結婚必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歲數。《婚姻法》第6條劃定:“結婚歲數,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早婚晚育應予鼓動勉勵。”
二、禁止結婚的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頭的人又與別人結婚的違法行動。有配頭的人,未辦理仳離手續又與別人掛號結婚,等于重婚;雖未掛號結婚,但事實上與別人以夫妻名義而地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姘居關系,不能認為是重婚。
2、阻止結婚的血親關系
《婚姻法》第7條第一項劃定:嫡系血親和三代之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1)嫡系血親。包孕怙恃子女間,祖父母、外祖怙恃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克不及娶女兒為妻,母親不克不及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連系。
(2)三代之內旁系血親。包孕:
A、同源于怙恃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統一怙恃的子女之間不克不及結婚。
B、不平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克不及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克不及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克不及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3、患有醫學上覺得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我國1980年《婚姻法》劃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余在醫學上覺得不應該結婚的疾病”。2002年訂正《婚姻法》取消了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
三、結婚的程序與事實婚姻
1、結婚的程序
結婚除必需吻合法令劃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婚姻法》第8條劃定:“請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需親自到婚姻掛號構造舉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事實婚姻
究竟婚姻,指沒有配頭的男女,未舉行結婚掛號,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依據最高國民法院的法律說明“新《婚姻掛號治理條例》執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掛號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存,按非法同居瓜葛對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