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已簽,并寫明了房子歸女方所有,車子是女方協助男方過戶歸男方所有,然后男方需經濟補償女方X萬!口頭承諾分期一月一還,書面說2021年10月全部還清,期間,男方未履行協議還買了房!可否到期直接起訴?
按正常情況下,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起訴。但是,排除離婚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比如,受脅迫簽字;再比如,協議內容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等。

另外,協議離婚相對于法院調解離婚、判決離婚而言,有一定的弊端。
第一,從流程上說,調解離婚可能更便捷。
協議離婚,簽訂好協議就可以離婚。只是,協議離婚之后可能帶來更多的不必要的流程。
如果雙方按照協議內容,按時按量,各自遵照協議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權利,那就很好。但是,一旦某一方不遵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執行,另一方就必須依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到法院起訴。不僅可能涉及起訴,還可能走到上訴、執行程序。到頭來,即使自己勝訴,但在走法律程序中浪費了不少精力、時間,甚至經濟。但如果是法院調解離婚,那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法院出了調解書以后,即使一方不按調解內容執行,也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過起訴、上訴等程序。
因為,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本身就有法院蓋章,可以直接走執行程序。尤其是對方不配合過戶,可以要求法院出具強制執行的相關文件,然后強制過戶。
第二,從時間上說,調解離婚可能更省時。
尤其是受《民法典》中“離婚冷靜期”的影響,需要經過一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不僅可能產生“夜長夢多”,也浪費不少時間。但如果雙方真協商好了離婚細節,完全可以直接到法院立案,通過調解離婚的方式離婚。上海協議離婚律師事務所當然,前提是雙方的婚姻關系確實無法維系,而非沖動離婚。
同時,如前所說,協議離婚后,一旦一方不履行協議,再去法院起訴、上訴、執行,花費的時間更多。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女,1968年生,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
被告邵某,男,1967年生,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稱:原告與被告于1991年4月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8年6月協議離婚,并在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幣三十萬元,2008年7月底前支付十萬元,以后每年支付五萬元,直至付清”。但離婚后被告未按照承諾的方式和期限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僅在2009年底陸續支付款項69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款項,均未果。據此,原告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邵某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原告支付補償款231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爭議焦點】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履行離婚協議的義務?
【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邵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款項人民幣231000元。
【松江區協議離婚律師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上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被告承諾在200年7月之前支付離婚經濟補償款10萬元,但其至2009年底前僅支付了人民幣69000元,已經構成違約,并且經原告的催討其仍然不支付,其已經以自己的行為明示預期違約,表明其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告的違約行為足以使原告行使不安抗辯權,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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