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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強曾是夫妻,兩個人有一個聰明可愛的孩子小小美。兩人離婚時候約定了,小小美由小強撫養,所有費用都由小強負擔。兩人離婚后,小小美和父親小強生活了兩年。兩年后,小小美被母親接回西安,一直由姥姥照顧四年多。 現在,小小美的姥姥把小美和小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支付四年多支付的小小美的撫養費,要求按照2000元一個月支付,并要求支付因為照看小小美而產生的誤工費,每個月按照1000元計算。 小強不服,不是不給孩子支付費用,這四年多自己先后已經給付了小小美2萬多費用。關鍵問題是,小小美的姥姥并非主動撫養小小美,小小美是被小美強行從自己身邊帶走,且小小美姥姥不讓自己與小小美有任何形式的接觸,并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小強無法接近小小美,侵害了自己的撫養權,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爭奪撫養權。
小強、小美所生之子小小美在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隨姥姥生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是客觀上必然產生的費用。
小強、小美作為父母對小小美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論姥姥與小強、小美雙方對小小美的撫養事宜是否有爭議,但作為父母的小強、小美均應保障小小美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客觀需要。故對姥姥主張的前述期間的費用予以支持。

至于費用標準問題。姥姥主張按每月2000元計算費用,符合小小美當下的實際需要和西安市的實際生活水平,應予支持。故判令小強、小美連帶向姥姥支付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的費用116000元。因小強實際已支付20000元,故小強、小美還應向姥姥支付96000元。
另,至于姥姥主張誤工費的問題。根據小強、小美的離婚協議及民事判決來看,小小美本應由小強撫養,小強在不同的訴訟案件中均提出其撫養小小美的主張。在此情形下,姥姥再主張誤工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之規定,根據本案一審查明事實,小小美系小強、小美婚生之子,但其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隨姥姥生活,由姥姥負擔其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姥姥作為小小美的外祖母,對小小美無法定的撫養義務,其于此期間對小小美的撫養管理,系為小強、小美負擔其二人作為父母對小小美的法定撫養義務,且該利益客觀上歸屬小強、小美夫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故姥姥請求小強、小美償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松江離婚訴訟律師咨詢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這幾點:
1、離婚后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撫養的情況下,他方應當負擔必要的費用,只有這樣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權益不會由于父母離異而受到損害。
2、撫養費一般包括生活費和教育費兩部分,但除此以外,還應當包括一些其他費用,比如子女的醫療費、零用錢等等。
3、離婚雙方確定撫養費的方法有兩種,即協議和判決。協議的內容是撫養費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給撫養費的方式。夫妻雙方達不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費案件時,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給付者的能力來確定。
(2)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又要便于在離婚后執行。
(3)撫養費的期限,應當由夫妻離婚時起,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時止。給付撫養費的方式,應視給付者的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可給付現金,有的可給付實物。
(4)撫養費雖然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責任是相同的。但不應理解為絕對相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夫妻雙方的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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