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恢復自由之身了!”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首次運用民法典順利審結了一起涉外婚姻離婚糾紛案件。1月18日,收到離婚判決書的瑟舒在電話中對半截河法庭庭長金山衛鎮律師再三表示感謝。
案情回顧
原告瑟舒,許昌人。2010年初,瑟舒因工作關系在廣州與一韓國人蘇葉生相識,并于當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后,蘇葉生離開中國回到韓國生活。后瑟舒赴韓國與蘇葉生共同生活。雙方因文化差異,生活方式不同及經濟問題經常產生矛盾,瑟舒在韓國很短時間即回到中國。此后雙方長期分居。瑟舒分別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均因無法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撤回起訴。2020年10月26日,瑟舒再次訴至魏都區法院。
判決結果
金山衛鎮律師仔細研究案情,確認雙方感情已破裂。但該案件涉及境外,案件送達是一個難題。依據有關規定,涉外送達訴訟文書需委托最高院、司法部、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十分復雜。為提高效率,金山衛鎮律師查閱最高院相關規定后得知,受送達人所在國允許郵寄送達的,人民法院可以郵寄送達。2020年9月,魏都區法院積極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暢通法官與法律工作者們的良性互動渠道。為確保該案每一個環節精確無誤,金山衛鎮律師秉著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通過魏都區法院法律共同體微信群,取得一名有涉外法律經驗律師的幫助,通過查詢韓國民訴法相關法律條文原文及翻譯件,再次驗證得知韓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該案訴訟文書遂以郵寄方式送達,并在兩個月后收到妥投回執。開庭當天蘇葉生缺席審理。
魏都區法院根據瑟舒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多次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且雙方分居存續期間為民法典生效前后,認為該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四)項,最終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判決準予原告瑟舒與被告蘇葉生離婚。于是出現開頭一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分居兩年以上,被告又一直無法聯系,雙方婚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系婚姻關系對雙方均無益處,且無子女、婚后共同財產,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金山衛鎮律師如是說。

普法小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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