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有過錯,離婚時可以要求相應的離婚賠償,那么涉外離婚的賠償標準是什么呢?下面是上海涉外婚姻大律師的詳細介紹。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影響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心方面,醫學專家應在必要時確定其嚴重程度,以確定賠償金額。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類型、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較小,容易容忍和理解,賠償金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較大。為了賠償或恢復這種損害,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金額。

3、過錯方具體侵權情節。
結合過錯方侵權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況,如虐待比一般過錯行為更嚴重,侵權方式越差,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越大,賠償金額的確定應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無論你要求他或她多少精神損害賠償,你都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經濟狀況。
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如果精神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在經濟不發達的偏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金額可能會平息糾紛。相反,如果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類似的糾紛,判決數千元的賠償金額,受害人可能無法接受利息訴訟。
因此,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當地經濟狀況,上海涉外婚姻大律師結合其他因素合理確定具體金額。涉外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涉外離婚損害賠償金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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