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房價上漲,許多孩子無力支付房價,需要依靠父母。結果,許多父母為孩子支付首付。那么,如果孩子離婚了,父母出資的房產離婚該如何分割?下一步是徐匯區離婚律師的分析。

一、父母付定金給兒子買房子
王先生與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記進行結婚,因雙方經濟收入水平有限,婚后一年多以來一直發展租房生活居住。王先生的父母沒有考慮到小夫妻選擇租房社區居住環境缺乏社會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兒子的名義通過購買自己一套兩居室,房屋總價款170萬元。
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萬元首付款,余款70萬元從銀行企業貸款,銀行可以每月從王先生的工資卡中扣款。后因王先生找到我們一份高薪技術工作,2011年4月還清公司全部學生貸款并取得一個房屋產權證,產權人登記的是王先生。
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學生提出我國離婚,并主張可以按照要求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的性質分割所住房屋,此時對于房屋建筑市場經濟價格已上漲為300萬元。
王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訴爭房屋的歸屬應依照《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信息處理,尤其是歸還銀行不良貸款的資金均來源于他們自己的工資卡賬戶,離婚時房產當然應歸自己成為一方所有。
二、父母出資的財產如何分割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糾紛房屋是王先生父母以一百萬元首付購買的,財產權登記在王先生一方名下,結婚后的貸款還款也來自王先生的工資卡賬戶,李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參與了貸款還款,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李女士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堅持認為爭議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三)》第七條針對的是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僅支付了100萬元首付款,余款70萬元發展及其影響貸款公司利息均是通過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存續期間需要支付的。
雖然政府還貸資金管理源于王先生的工資卡賬戶,但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主要收入水平屬于他們夫妻之間共同實現財產,李女士無需建立專門舉證證明自己也參與學生還貸,故認定訴爭房屋建設屬于我們夫妻對于雙方的共同經濟財產。
對王先生父母提供支付的100萬元首付款,因缺乏一個明確贈與王先生的證據,按照《婚姻法司法人員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考慮到購房需求資金的大部分都是來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資,分割夫妻個人共同生活財產時對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決訴爭房屋歸王先生一方面對所有,王先生應給付李女士房屋補償款60萬元。
三、父母出資的財產是如何分割的

(一)(一)結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的,財產權以投資人子女的名義登記,離婚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最新規定,應作如下處理:婚后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一方沒有父母婚后出資,登記在非出資方一方子女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一個父母進行出資當時的書面合同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學生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之間贈與,房產公司屬于我國夫妻關系共同管理財產。
(三)在實踐中,也有一種情況,即父母一方的出資以夫妻的名義登記,并被確認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但當雙方分割財產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據,證明父母的供款是貸款。

徐匯區離婚律師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欠條上有雙方的簽名,或者有其他證據表明欠條是在購買實際貸款行為時形成的,則應視為貸款。但是,在沒有這種證據的情況下,如果父母中只有一方在法庭上表示欠條不能證明其寫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對禮物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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