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最高法院復函廢除的意思及后果,有必要說明該復函制作的背景。該復函制造源于重慶市司法局和江西省司法廳就享用自己工齡和已殞命配頭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不是屬伉儷配合財富題目請示司法部律師公證事情指導司。由于此問題具有普遍性,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在征求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意見后,遂決定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徐匯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重慶市司法局請示的案例是:張某的丈夫李某于1990年作古,張某于1996年6月享受了與其夫李某共有70多年工齡的優惠減免政策,購買了本單位優惠發售所住公房的完整產權。張、李佳耦共有4個子女,張某欲立遺囑將房產全數留給其四子一人承繼,公證處關于張某是不是對該房產領有完整的處分權看法不一致。
第一種看法覺得,張某是用本人的錢購置本單位的住房,是以她有權懲罰該房產;第二種看法覺得:張某雖是用本人的錢購置的完整產權,但她因此伉儷兩邊名義購置的,應視為伉儷配合財富;第三種看法覺得,張某購置此房時,雖然是以自己和亡夫名義購買的完全產權,但購房款則是張某一人出資的,因此張某在處分該產權時可將以亡夫工齡名義購買的產權部分折算成房價視為共同財產后,才有權處分該房產。
江西省司法廳公證工作處請示的案例是:唐某的丈夫雷某于1995年作古,唐于1997年8月列入地點單元房改,按政策享受了其與雷某的工齡補貼后,購得所住屋宇一套,并領取了產權證。唐某欲申辦遺言公證,將該住房的全數產權留給其小女兒承繼。
在辦證過程當中,公證處對該房改屋宇是不是屬于伉儷配合財富,唐某是否懲罰該屋宇的全數產權發生不同;一種看法覺得,該屋宇在購置時已享受了雷某的工齡補貼,是以該屋宇的產權中含有雷某的產權份額,應視為伉儷配合財富,合用懲罰伉儷共有財產的有關法律規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唐某在該房屋購買前其丈夫已經死亡,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終止,因此該房屋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唐某有完全的處分權。
司法部律師公證事情司研討后覺得,伉儷一方殞命后,伉儷瓜葛天然終止,另一方購房時享用的殞命一方的工齡補貼是一種帶有賜顧幫襯性子的政策補貼,不是死者的財產或財產權益,因此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對工齡補貼的法律性質把握不準,鑒于房改政策和房改房的產權界定由建設部負責,遂征求其意見。
建設部室廬與房地家當司的回覆是:根據今朝我國城鎮住房軌制革新的無關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置私有住房以城鎮職工家庭(佳耦兩邊)為購房主體,且每一個家庭只能享用一次;公證申請人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時享受了其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該住房應當視為其夫婦雙方共同購買,即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考慮到在享用自己工齡和已殞命配頭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得的公房是不是屬伉儷配合財富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及今后有涉訟的可能,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遂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此即最高法院復函出臺的后臺。最高院2000年2月17日給司法部律師公證司出具前述復函。自此就享用自己工齡和已殞命配頭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不是屬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開始長期的最高院復函和住建部復函效力之爭。
長時間存在最高院復函和住建部復函效能之爭的主觀究竟,2013年2月最高國民法院法釋〔2013〕7號《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廢除 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時期宣布的部份法律說明和法律說明性子文件(第十批)的抉擇》以“與現行房改政策不一致”的來由廢除了[2000]法民字第4號解釋。明確從2015年4月8日起“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最高院復函廢除后不但未能定紛止爭,實踐中意識加倍紊亂,就“與現行房改政策不一致”的寄義,眾說紛紛、莫衷一是,致使實踐中同案異判征象凸起。筆者認為,最高院復函廢止的意義和后果就是承認住建部復函的效力。

徐匯婚姻律師認為,從說明的角度,結合該復函被廢除的緣故原由及《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十二條,能夠明確,前述復函被廢除后,最高院重新界定“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體現的是享有物權的資格身份,而非僅僅是一種政策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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