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明
××××年××月××日,原告苗某與被告房某登記結婚。
2014年5月7日,原告苗某與被告房某協議離婚。離婚時,原告苗某與被告房某約定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1500000元,作為對原告的補償和賠償,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支付時間。
2014年7月2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書一份,內容如下:“房某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交給母親苗某所有。房某自愿支付苗某現金150萬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每年不得少于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撫養費每月伍仟元整,按時支付。房貸由房某每月按時支付!本協議由雙方自愿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經一審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原告苗某、被告房某的婚生子變更為由原告苗某直接撫養,被告房某不支付子女撫養費。原告不得妨礙被告行使探視權。”
爭議焦點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如離婚時未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因分配該夫妻財產而產生爭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爭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而產生爭議等情形。
而上海離婚律師在線咨詢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情形下,其訴訟時效為1年,其他的情形則為一般訴訟時效,本案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因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并未明確履行期限,故被原告提起本次訴訟,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訴訟請求
苗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房某支付1500000元;
2.請求判令被告房某自起訴之日至實際付清之日,以150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5倍支付利息。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一、原告苗某是否免除了被告房某的支付義務?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原告苗某是否免除了被告房某的支付義務?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僅依據證人任某的書面證言主張,原告已免除了被告支付150萬元的義務,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原告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被告支付原告150萬元時,并沒有約定支付時間,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其次原被告在2014年7月23日的協議書中約定150萬元支付的支付方式,每年不得少于10萬元,按每年10萬元計算,被告15年才能付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原告的訴訟請求顯然不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苗某與被告房某2014年5月7日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及2014年7月23日的協議書,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全面履行。根據2014年5月7日的離婚協議書,被告房某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及精神補償150萬元,根據2014年7月23日的協議書,雙方變更了150萬元的支付方式,每年不得少于10萬元,截止到現在,按每年10萬元計算,被告應當支付原告70萬元,對于未到履行期限的款項,原告可待符合支付條件時另行主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在線咨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房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苗某700000元。
上訴意見
房某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苗某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2014年12月28日,苗某通過電話向房某表示,如果不變更撫養權,便要求房某支付其150萬之事,房某當時即向苗某明確表示“要錢,我現在是真沒有,我也想馬上的給你這個錢,但是我一分錢沒有現在”。對于房某提交的關于不履行150萬的錄音證據,一審法院未明確表示認定,也未明確表示不予認定。根據房某提交的錄音,房某于2014年12月28日即表示其沒有能力履行150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2014年12月28日開始計算二年,即截止到2016年12月28日,而苗某是于2021年11月提起的訴訟,故苗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二、苗某已明確表示免除房某向其支付案涉150萬元。從2014年12月28日,在變更撫養權前兩日,苗某再次通過電話向房某提起不變更撫養權就要求支付150萬一事,房某明確表明“要錢,我現在是真沒有,我也想馬上的給你這個錢,但是我一分錢沒有現在”,故2014年12月30日,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房某與苗某在沂源縣法庭對撫養權進行了變更。在變更之前,房某再次與苗某確認變更撫養權后,其將不再支付撫養費、房貸和150萬,苗某明確表示同意。苗某免除房某涉案150萬款項的時間,在苗某與房某簽署協議書(2014年7月23日)之后,雙方通過口頭的形式,對協議書的內容進行了變更,且變更內容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苗某在變更撫養權之后,截止提起該訴訟之日,其從未要求房某支付該150萬,也未曾依據協議書的約定,要求房某支付任何一筆款項。綜上,一審法院未查明基本事實,遺漏本案關鍵證據,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包括如離婚時未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因分配該夫妻財產而產生爭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爭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而產生爭議等情形。
而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情形下,其訴訟時效為1年,其他的情形則為一般訴訟時效,本案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因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并未明確履行期限,故被上訴人苗某提起本次訴訟,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上訴人房某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上訴人苗某是否免除了上訴人房某的支付義務問題。涉案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房某雖主張苗某免除了其的支付義務,但并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房某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因房某未按協議約定向苗某支付款項,一審法院判決房某向苗某支付70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上海離婚律師在線咨詢綜上所述,上訴人房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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