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不少的年輕人為了成親都不得不在結婚前買房,因為資金缺乏的緣故緣由,只能抉擇存款買房。預備成親的情侶一定會談到買房這件事,談得好的順利結婚,談不好的原地分手。那么,這時候就會出現一個敏感的問題,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嗎?接下來就由楊浦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因而不少男性網友吐槽:早年成親請求咱們必須有房,不買房堅決不成親,當初我堵上爸媽和我的全數身家買了房,又變成為了我的錯,結個婚咋這么難?但也有很多女性網友認為:現在的男的都太“雞賊”,一個不小心就容易中了他們精心算計的套路里,萬一賠錢嫁了我怎么辦?
二、理想生存中,婚前買房的情侶,不少都是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動輒幾百萬的屋子,就算豪情再好的情侶,也難免會留個心眼。作為婚家狀師,我常被問道:結婚前,男友父母出首付買的屋子,離婚時我能分到嗎?
三、假如這個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話,這便是男方的婚前小我私家財產。
1、假如婚內存款依然是由他的父母來歸還的,那么這套屋子將被視為是男方父母對男方的個人贈與,離婚的時候是不予分割的。
2、如果說結婚后,房貸是由夫妻二人配合歸還的,那么婚內配合還貸的部分以及還貸相應的增值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可以分割了。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四、婚前買的房子完全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有爭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1、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
當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婚前屬于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
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2、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3、【法律依據】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往常“談房論嫁”曾經成為常態,跟著不息沖上熱搜的離婚潮,婚姻中屋子的歸屬題目變得愈來愈敏感和尖利。豈論男性仍是女性,業余離婚律師都建議多去了解一些婚姻法常識,不見得是要去提防著另一半,而是為了去避免一些誤會,避免遇到問題時,慌亂不堪,束手無策。婚前買的房一般是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對該房產在婚前自己也有出資,且該房產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就是楊浦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個人財產定義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楊浦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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